律所实习记录2_律所实习工作记录

实习报告 时间:2020-02-28 16:47: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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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日记

(一)我实习的地点是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在国贸的办事处,第一天的实习是实习组长何蓓带我去的。由于以前从来没有在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实习过但是又对即将开始的实习生活充满期待,所以我们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摁响了办事处的门铃。

由于负责人赵振华老师有事外出并不在办事处,故而是张德明律师接待的我们。经过组长何蓓简单的介绍后,张德明律师了解了我们到来的目的,递上了他的名片并给了我们每人一瓶矿泉水,让我们坐着等待赵振华老师回来。

组长何蓓是在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的校内办事处实习,而我则是在国贸的办事处,因而我实习的场所只有我一个人在实习。等了不多久,赵振华老师就回来了,确认了我去律所实习时每天的上班时间。带着对实习生活的美好憧憬,我和组长何蓓一起回学校了。希望明天的实习生活给我带来不一样的体验。

实习日记

(二)律师陈卫国给了我一份案卷资料,要求我写一份辩护词。我写的辩护词全文如下:

陈晓勇涉嫌受贿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受被告人陈晓勇的委托与海南海大正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陈晓勇受贿案的二审辩护人。经反复查阅、仔细分析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与调查取证,我认为陈晓勇不构成犯罪。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主要针对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为维护陈晓勇的合法权益与确保终审判决的公正,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我总的辩护意见是: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关于陈晓勇构成受贿罪并判处刑罚是完全错误的。该判决在案件定性上存在错误,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依法宣告上诉人陈晓勇无罪。

我主要的辩护理由如下:

一、陈晓勇具备退还财物的意思

(1)对于收受的20万元中,07年春节期间以借款名义退还的15万

元,刘海忠既没有写借条,至事发前也没有还款的意思,应认定为双方默认陈晓勇退还收受刘海忠的部分财物。

(2)对于收受的20万元中,07年4月份帮刘海忠还谢晖的3万元

借款,刘海忠既没有写借条,至事发前也没有还款的意思,应认定为双方默认陈晓勇以此方式退还收受刘海忠的部分财物。

(3)对于收受的20万元中,07年8月份陈晓勇退还刘海忠的2万

元,双方明确了这2万元是退还的刘海忠的部分财物。

(4)且,双方在07年8月份对于07年春节期间以借款名义退还的15万元以及,07年4月份以帮助还款的方式退还的3万元(共计18万元),以明示的方式达成了此18万元为退还收受的刘海忠的财物。

(5)综上,陈晓勇已于2007年8月份将收受刘海忠的20万元财物

退还给了刘海忠。

二、陈晓勇退还财物是在被调查之前。

(1)市检察院反贪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海忠、王万里、李先刚以涉嫌

贪污罪予以立案侦查,时间是2007年9月17日。

(2)市纪委第一次叫陈晓勇交代问题,时间是2007年9月18日。

(3)对于收受的20万元,其中的15万元分两次(一次2万元,一

次13万元)以借的形式还给了刘海忠,时间是2007年春节。

(4)对于收受的20万元,其中的3万元在打麻将的过程中帮刘海

忠还其欠谢晖的借款3万元,时间是2007年4月份。

(5)对于收受的20万元,其中的2万元,还给了刘海忠,时间是

2007年8月份。

(6)综上,陈晓勇退还收受刘海忠的20万元均于检察院对刘晓勇

以及相关人员立案侦查(即2007年9月17日和2007年9月18日)之前退还给了刘海忠。

三、陈晓勇被调查前已退还收受财物,不是受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2)本案中,陈晓勇收受请托人刘海忠20万元后及时退还,因而

不构成受贿罪。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晓勇构成受贿罪,并据此判处有期徒刑10年,是一起严重而明显违法的错判。二审法院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法纠正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宣告上诉人陈晓勇无罪。

辩护人:海南省海大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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