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实习暂行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毕业实习工作手册”。
玄武电大就业实习暂行规定
随着毕业生就业体制的不断改革,各专业学生的毕业实习大都具有毕业后就地就业的倾向,为了完善新形式下的毕业实习管理制度,保证实习质量,建立良好的毕业生就业秩序,维护用人单位利益,保持我校在各用人单位的良好社会声誉,特作如下规定:
一、在安排学生具有就业倾向的实习时,必须签署学校、用人单位、学生本人三方就业实习协议。
二、凡经三方协议安排的实习,学生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实习,必须向学校负责实习的主任申请,确需停止实习情况下,可代表学校和实习单位联系,经协商同意后由实习单位通知学生本人。
三、实习单位拟接收我校毕业生就业,并且实习期限满三个月,就业实习协议可规定在五月中旬之前一个具体日期,学生本人与用人单位进行一次选择,以便用人单位不准备接收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再次选择。在一次选择之前或之后,双方都不应该单方面决定解除实习关系。
四、用人单位不遵守协议,学校将不再对原就业实习协议负责,同时以后不再安排学生实习,保留追究有关责任的权利。
五、学生本人无故中断实习,毕业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计,将不能按时毕业。各班级要以上述管理规定组织学生就业实习,严格纪律,加强管理,经常保持与实习单位联系,随时处理发生的问题,对不遵守就业协议而不能取得实习成绩的学生,及时以文字形式通知招生就业处。
南京市广播电视大学玄武区分校2011-6-2
3就业管理规定
依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制定玄武电大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一、就业工作原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市场为导向,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协议,学校进一步完善集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体系,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集思广益,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进一步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创造学校“学以至用,人尽其才”的就业环境。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三条 属定向培养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回原定向地市或定向单位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择业实行平等对待、公平竞争、自觉自愿、诚实信用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派遣方案公开。
第六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对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在其工作职权范围内保护学生的利益和维护学校的声誉。
二、就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 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学校下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推荐表可一人多份,复印件有效。就业协议书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发放,经学校和毕业生本人署名、签章后,每人一份,每份一式四张。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第八条 学校根据对毕业生综合素质考核结果,对优秀毕业生将参考本人的意愿,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优先推荐。
第九条 通过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如用人单位不能保管人事档案或不能落户籍关系,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或省华育高校毕业生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进行人事档案代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事项,须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中以书面的形式明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的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校办理有
关事宜的,学校不予支持。
第十条 每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且所使用的协议书必须是由系、学校署名的本人的协议书,如发现有盗用、挪用或在原件上涂改的,学校将给以纪律处分,影响恶劣者,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列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十一条 毕业生所持学校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校。凡转让他人使用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约定责任的,转让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在就业过程中,有伪造证件、私刻公章以及不履行所签订协议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除取消派遣资格外,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响应国家号召、支援西北建设和志愿服务而到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将给予奖励。对享受贷款的毕业生可根据国家政策全部或部分免还贷款。第十四条 定向生按照国家规定回定向市或定向用人单位安排就业。
第十五条 已经参加专升本入学考试的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协议时,应在协议书备注栏注明“若录取升学,该协议无效”等字样。
第十六条 根据省毕业办日程安排,我校每年6月30日定为收取就业协议书截止日,学校将以就业协议书(含人事档案代理协议)为根据编制就业方案。专升本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对确实无接收单位且积极联系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没条件进行人事档案代理,经系、学校批准,学校可免费保管档案、户口两年。其他没有签约的,学校将其档案材料、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帮助就业,不列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学校和另一方同意后才能办理违约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报省(市)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批准,换发就业报到证,方可解除协议。
第十八条 派遣前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体检。对有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暂不派遣,让其回家休养治病。一年内治愈的,须于下一年度4月20日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由学校指定的医校提供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检查证明,方可列入下一年度就业方案。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学校将档案材料和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按社会其它方式就业。
第十九条 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用人单位录用的,应与用人单位
签订就业协议书,且用人单位提供同意接受结业生的证明材料,方可派遣,其《报到证》备注栏内要注明“结业生”字样,学校在9月30日前派遣,无录用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材料和户口关系转至家庭 所在地,由当地就业指导机构帮助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第二十条 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已纳入就业方案而没有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由结业生本人向用人单位说明,如用人单位仍同意接收的,并出具接收结业生证明,可按原方案派遣,《报到证》备注栏内注明“结业生”字样。若用人单位不再接收的,则派回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结业生在结业一年之内经过补考,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可以办理或换发毕业生《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肄业生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的事宜。
第二十三条 毕业生离校时学校按就业协议书上登记的档案发往地址将档案材料发往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回原籍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发到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一般到人事局,各地不同,学校适时公布),时间一般在7月10日左右。如在一个月后尚未收到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可凭单位来函查询(不对毕业生个人)。若因毕业生私自调换单位造成档案材料无着落的,一概由毕业生本人负责。户籍关系凭校派遣方案由校保卫处统一办理,离校前以班级为单位由班长签字领取。派遣方案以外的户籍关系迁移问题个人凭报到证到校保卫处办理。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条款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就业政策和损害学校声誉及权益的,不予办理,要求改正或重新择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派遣毕业生将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和户口关系。
第二十六条 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毕业生应书面申请,并出具原派遣单位退函和与新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报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到省毕业办审批办理其改派手续。其户口关系及档案凭新《报到证》到所在地区和相关部门办理;改派期限为毕业后两年止。
三、就业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应掌握就业政策和规定,随时关注校系发布的就业招聘信息,做到学业和择业两不误。
第二十八条 校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就业工作负责人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所收集的需求信息及时在校招生就业网站、校、系通知栏向毕业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将适时地举办各种类型的用人单位在校内招聘毕业生的洽谈会,毕业生应随时与各系就业工作负责人及班级辅导员保持联系,以便及时通知招聘信息。
第三十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定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由各系负责组织毕业生填写好姓名、专业等个人信息,并盖章后统一以系为单位交到校招生就业处加盖校毕业生就业管理专用章,再发给毕业生所在系,毕业生以班级为单位到所在系领取。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毕业生签字;填写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协议书上是否需加盖其他审批章以当年公布的各地就业政策为准)。
3、毕业生签好协议后,应及时交到系里审核,若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应补正。手续完备的协议书应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各留一份,余下经系里登记后在规定的时间交校招生就业处核准后存档一份,另一份送省毕业办办理就业《报到证》。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未办理就业手续,毕业后两年内找到用人单位,仍可办理派遣手续,但必须在省毕业办规定的办理时间办理。
本实施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教育部和省毕业办下达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应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