ο 实习医学生床实习规范 高雄市立大同医院_医院实习生管理办法

实习报告 时间:2020-02-28 00:02: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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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經營)

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規範

99.03.24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醫學教育暨研究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經營)(以下簡稱本院)為使實習醫學生在輪派至各科臨床實習時有所遵循,特訂定實習醫學生臨床實習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實習醫學生係指為國內外醫、牙學系學生且符合擔任實習醫學生之規定資格者。實習醫學生應依各科規定辦理交接班及遵守各科之服務規定,服從各科主任、主治醫師、住院醫師之指導監督,從事醫療工作,並完成臨床教育訓練部所規定須完成之學習事項及值班規定。實習醫學生在實習期間應負有保守醫療機密、病人隱私之義務。實習醫學生請假規定: 實習醫學生於實習期間申請公、事、病假須附證明文件及請假單,向該科指導主治醫師及總醫師請假,並由研究暨教育訓練室核定後,始為准假。准假者得依各(分)科規定,補足所缺之實習時段。實習醫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以下二款情形,學科計分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實習醫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以下之一情況者,經該分科主負責醫師查證屬實,經提送至本院『研究暨教育訓練室』及『醫學教育暨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則該科學分不予計分: 1.事假、公假或病假超過該科實習時間 1/3者。2.無故曠職累計超過實習時間1/3者。3.對病人或家屬或院內醫療同仁有騷擾或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4.精神異常或行為怪異有安全顧慮情節嚴重,經專科醫師鑑定不適合執行醫療業務者。5.違反本規範第三條規定情節嚴重者。

二、實習醫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以下之一情況者,經該科主負責醫師查證屬實者,並呈報科主任後作為考核分數之參考。情節嚴重者, 經提送至本院『研究暨教育訓練室』及『醫學教育暨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者,該科得不予計分。1.無故曠職累計未超過實習期間1/3者。2.對病人或家屬或院內醫療同仁有騷擾或暴力行為。3.違反本規範第三條規定。實習醫學生補修及重修實習規定:

一、實習醫學生若該學科之考核分數不及格者,得於該學科同意之時段,經研究暨教育訓練室核備後,重修該科學分。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導致該學科不及格者,須重修該學科全部科目,並不得利用假日或寒暑假期間補修實習時段。本規範經本醫院醫學教育暨研究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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