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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
摘要:由于对实习生身份界定的不清,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保护实习生的劳动权益。保护实习生劳动权益,完善实习生权益保护立法,已是当务之急。在本文中,笔者选取典型对中西方劳动法律关系进行了比较,结合自身实践经验对实习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进行了浅析。
关键字:实习生 劳动权益 劳动法 缺陷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扩招的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生就业的形式日益严峻。作为就业“前奏”的实习也随之变得困难起来。找实习机会难,找合适的实习机会更难,找适合自己并且管理规范的实习机会则是难上加难。在这样严峻的形势下,利益的天平就会不自觉地向用人单位倾斜。实习生权益被侵害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然而目前我国可用于保护实习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宽泛,实际上并不能起到良好的作用。在此,笔者将就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进行探讨,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国及国外关于实习生的权益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专门性立法。仅有一些法律法规部分涉及到了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内容。原劳动部颁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这份意见中,其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也就是这条规定,表面上对劳动者的身份进行了明确,不过就是这种明确,导致了现在实习生权益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了在实习生权益受损时,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很明显,用人单位并没有进入责任主体的范围。教育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对实习生权益保护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包括实习协议、报酬等内容。不过这个管理办法正如其名称显示仅限于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高校实习生并没有被包括在内。教育部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当然还是仅限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针对实习生报酬征税的问题做出了很具体的规定,不过这个办法仅限于实习生报酬征税。此外,在我国针对实习生权益保护,有一些地方走在了全国前列,2010年,广东省曾颁布《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规定了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都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意外伤害保险、损害赔偿等约定,并且规定要支付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而且必须支付生活补贴,标准是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的公司标准的80%,不高于120%等等。同时它规定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同岗位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不难看出,该条例有效而细致地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学校在对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广东省在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开了全国之先河。为各省市乃至
全国实习生权益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工伤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实习生还可根据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受害的实习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参照国外,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有很多国家在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做得很好。笔者选取大陆法系国家日本和英美法系国家美国为代表,简单看一下国外的具体做法。日本《劳动基准法》就针对实习生的种类、实习生的薪酬、甚至实习生的住宿条件做出了很具体的规定,为我国劳动立法提供了借鉴。此外,美国《联邦劳动法》在实习生薪酬方面做出了规定,虽然企业不是必须给付实习生劳动报酬,但是如果录用“无薪实习生”,企业就必须提供类似职业学校一样的实习培训,并且能够使实习生受益。在实习生权益保护方面,国外显然比我国先进了许多。
二、目前我国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分析目前我国实习生权益保护的问题之前,笔者认为对实习生自身特征进行分析很有必要。马克思将人放在人类社会中进行研究,认为人之所以能区别于其他动物是在于其具有社会属性,即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从实习生来看,笔者认为其具有双重的社会属性:
1、学生。实习生首先是受教育的对象,其受教育不仅仅在学校进行,实习也是其在工作中加深对知识的理解、强化专业技能的需要,实习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学习。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实习的目标与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的目标完全相反,但至少两者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追求工作效益。一个熟练的业务人员教一个新手完成相应任务所花费的时间远比自己亲自操作的时间长得多。也就是说教育实习生势必会影响到工作的效率。由此,从短期来看,用人单位重视实习生权益的积极性自然不会太高;
2、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大学生当然也拥有劳动权利。《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使得宪法赋予大学生的劳动权利更加具备实际生活中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目前我国大学生兼职实习的现象普遍存在。无论是从立法还是社会实际来看,实习生都在使用着自己的劳动者身份。虽然由于学生身份的存在导致实习生劳动者的身份并不那样“纯粹”,正因为如此,我国法律目前还尚未赋予实习生准确的定位。
综观我国关于实习生权益保护的规定,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缺陷有待改进: 首先,我国尚无专门的实习生劳动保护法律。通过对实习生社会属性的分析不难看出,机械地将实习生权益保护纳入现行的劳动法是不合适的。这一方面不
利于实习生学习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则可能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最终造成实习更加困难。
其次,在尚无专门的实习生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不将实习劳动关系纳入到劳动法的管辖范围。目前,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还主要是依靠《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实际上是把劳动关系简化成为了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普通化”直接导致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在实习劳动中,实习生一方面是学生的身份,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却是在实习单位工作中受的伤。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劳动中受伤后,应进行工伤鉴定,而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来支付。但对于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后该如何认定,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由于实习机会的稀缺,高校为了保证其就业率,不得不“凑合”放宽输送学生到实习单位的条件,对一些单位是能忍则忍。与此同时,实习生也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坚持要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在用人单位方面由于不属于劳动法、工伤保险的规定范畴,实习生很难得到赔偿。在学校方面,学校由于并不是直接责任人,这样即使可以获得一些补偿,但也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
总之,目前由于我国立法界对实习劳动关系尚未明确,导致了立法方面的严重缺陷,这成为了我国实习生劳动维权难的最根本的问题。立法的滞后与缺陷带来了一连串的社会问题亟待解决。
三、完善实习生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立法建议
根据实习生的社会属性特征以及目前我国实习生劳动权益立法的缺陷,笔者认为现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积极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在校大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在我国,地方性法规的出台要比全国性立法容易许多。要求出台全国性的法律,一步到位,不太容易实现。相比之下,地方性法规的及时出台则有助于缓解目前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少”法可依的局面。笔者建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使在校大学生维护其合法权益有章可循。笔者认为,由于目前劳动法缺乏对于在校实习生的保护,那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参照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的相关法规,切实保证在校大学实习生的权利,以解燃眉之急。
(二)明确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大学生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
笔者认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实习期间发生伤害,如果属于试用性质的实习,有事实劳动关系(即从法律上承认实习生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可先申请工伤认定,从而获得工伤赔偿。如果无法分清,也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如不能获得支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如果仲裁没有得到支持,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工伤不能得到
支持的情况下,实习生还可根据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受害的实习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完善法律规定,加快专门保护实习生劳动权益立法的进程。
要解决法律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不完善问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一步到位,只能循序渐进,过快则会导致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利益的失衡,催生新的社会问题。从根本上做到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弥补其中的漏洞,使其能够适应整个社会的发展。从实习生的双重身份出发,笔者认为“准劳动关系”的提法是可行的。这样既区别于一般的劳动关系,便于用人单位接受和法律适用的明确。另一方面,这种“准劳动关系”又在概念上区别于事实劳动关系,准劳动关系也是劳动关系的一种,便于法律结构和内容的优化。与此同时,很多用人单位通过实习生选拔人才,这种“准劳动关系”表明了实习生正式就业的准备状态。借此,可以解决目前我国法律对实习生身份界定不清的问题。
结语:
总之由于实习生社会属性的双重特征导致了我国目前关于实习生身份界定的不清晰。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实践情况的总结,强化劳动法律理论研究,尽快为实习生在法律上“正名”是目前问题的必经之路。由于笔者理论功底欠缺,实践经验不足,在文中出现的一些观点贻笑大方,还望海涵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