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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宋先权,男,汉族。身份证件号码:***511
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锦江花园22号3-1-2被申请人:大连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
法定代表人:谷军
行政复议请求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日作出的《关于对宋先权反映 问题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
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为王会香贴建的房屋登记的行为违法。并依法 撤销王会香的房屋产权证。
事实和理由
2012年4月6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1日作
出的《关于对宋先权反映问题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称对申请人 所反映的王会香贴建房屋的违法性没有职权进行认定,无法对其房屋 产权证予以处理。申请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 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王会香取得房屋产权证违法。
1994年8月,申请人购买了位于大连开发区美食村G区18
号的房屋一栋,与王会香毗邻。此后不久,王会香未经主管部门
批准,在没有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与申请人毗连的外墙
北侧贴建违法建筑。王会香在大连开发区美食村G区8-6号搭建
违法建筑已经18年之久,面积更达330多平方米。该违章建筑不
仅堵塞了消防通道,堵塞了申请人的整面窗户,对人身财产安全
已构成严重的威协,而且影响了申请人的采光权,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但是,申请人非常不解,对于这种私自搭建的违法建筑,房屋登记机关为什么会为其办理房屋产权证?《城
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
属于临时建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申请
人请求被申请人撤销房屋产权登记证书。
二、发证机关是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被申请人有权利对其
所作的行为予以撤销并更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于2006年9月25日向王会香
颁发了大连开发区美食村G区8号-6房屋的产权证,房屋建筑面积
443,71平方米,其中包括其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面积330多平方米。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金州在2010年合并为金州新区之后,政府职
能部门及各内设机构有所调整,现被申请人的房产处即为当时为王会
香颁布房屋产权证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中心的后身。因
此,被申请人对其内设机构的行为有权予以撤销,具有此项职能。所
以,被申请人称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无处理职权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关于对宋先权反映问题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
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望支
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大连金州新区管理委员会
附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4、其他有关材料份。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