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精选5篇)_救助申请书范文13篇

申请书 时间:2022-07-23 07:44: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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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申请书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3,.s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填写说明

一、房屋坐落:按照地名文件、产权证或合同,填写房屋的坐落,包

括区(县)、道(路)、名称、门牌号及室号。

二、建筑面积:按合同、测绘报告或产权证,填写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申请登记原因:填写申请登记的具体原因,如:新建、转让、买

卖、合并、赠与、继承、更名、注销等。

四、申报价格和币种:初始登记的填写工程造价;房屋交易的按照交

易情况据实填写。

五、申请人:双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受让人信息填写在先,让与人信

息填写在后。

六、身份证件名称:自然人填写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

役证或出生证等;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证件。

七、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八、签章:单方申请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双方申请的,申请人(代理人)和原权利人(代理人)分别签名或盖章。

九、申请人一方或双方为共有的,可在“姓名(名称)”栏填写一个代

表人的姓名(名称),并注明:“某某某(持证)”,并将共有人的详细情况

填写在“备注”栏内;申请书须由全体共有人签章。

十、申请书用中文填写,或在信息网上填写直接提交。

十一、申请书应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正楷书写、字迹清晰、不要涂改。

第2篇: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 摘要: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行政确认行为,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会经常出现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需要当事人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退房退契税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和登记机构的行政性质。由此可见,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登记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权利主体的申请,运用职权对相对人的权利状态的一种确认,是典型的行政确认行为,体现了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和管理,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稳定。从中可以看出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是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责而作出的具有行政法效果的强制性的单方服务行为。

房屋权属登记应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一、初始登记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三、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当事人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抵押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六、补证、换证登记

证书(证明)遗失的,申请补证登记;证书(证明)破损的,申请换证登记。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七、退房退契税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购房者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缴纳契税。对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款应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小结:在滨海新区拆迁改造的大形势下,明确房屋权属不仅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避免产生无端权属纠纷的重要手段,来加快滨海新区的快速发展。

第3篇: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版)

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010版):hz.yofang.cn

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010版)

面积单位: m²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所有权人

共有权人

代理、监护人

房屋坐落

丘(地)号产别原证号

房屋状况幢号房号结构总层数所在层建筑面积设计用途建成年代附记

备注

工作人员就有关登记事项对申请人询问的情况

1.本人是否自愿将上述房屋转让给受让方,并申请登记?()

2.是否保证该房屋与他人无产权争议和纠纷?()

3.是否保证提交的登记资料和填写的申请书内容真实、合法?()

4.是否保证以上回答与实际情况相符?()

5如有不符之处,是否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转让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010版):hz.yofang.cn

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010版):hz.yofang.cn

年月日1.本人是否已全面了解上述房屋的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自愿受让,并申请登记?()

2.是否对转让方的真实身份进行了核实?()

3.是否保证提交的登记资料和填写的申请书内容真实、合法?()

4.是否保证以上回答与实际情况相符?()

5.如有不符之处,是否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受让方(签章):

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受理人

个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2010版):hz.yofang.cn

第4篇: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

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

种类:□房屋所有权注销 □房屋他项权注销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注销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种类:根据申请登记的种类在相应的□内划√。

2、房屋坐落、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登记证明的记载填写,应填写完整、规范。

3、申请人栏: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只填写第一栏;双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权利人填写在先,另一方填写在后;

申请人、代理人必须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完整。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按照申请人所持身份证件据实填写,如“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兵役证”、“营业执照”等;自然人提交户口簿的,证件号码填写户口簿上记载的身份证号。

拆迁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将有关情况填写在“申请人栏”内。

4、情况说明:详细填写注销的原因和具体内容,例如贷款已还清,注销房屋抵押权。

5、申请人、代理人签章栏: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有代理人的,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6、领取人签章:由领取人签名或盖章。

7、申请书应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正楷书写、字迹清晰、不要涂改。

第5篇:房屋权属登记名词

房屋权属登记名词

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初始登记: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

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所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向房屋所有人核发的对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利的证书

共有权证:指由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对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权人核发,每个共有权人各持一份的权利证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附件,用以证明共有房屋的归属。

宅基地证: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体组织申请建房用地,经集体报送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并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房屋部分产权: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别为“私产(部分产权)”,注记:“房改出售的标准价房,总价款:××元,售房单位:××××,产权比例为:××(个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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