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监护人申请书(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监护人变更申请书”。
第1篇:变更监护人申请书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or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1.撤销xxx为xxx的监护人; 2.指定xxx为xxx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事实和理由)。此致 xxx人民法院
附:.....诊断书/鉴定意见书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年xx月xx日
第2篇:申请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申请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
1.撤销指定×××为×××的监护人; 2.指定×××为×××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
……(写明变更监护人的事实和理由)。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制定,供监护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用。
2.申请书应当附有关单位指定意见书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第3篇:变更监护人证明书
变更监护人证明书
民政局:
兹证明吴玉洁,女,于2001年5_月4日出生,吴玉洁的生父是吴殿局于2012年8月因交通事故去世,生母杨培贤是残疾人(精神病人)。现经我们均同意的作为吴玉洁的监护人。
特此证明。
XX民政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委托书
委托人:杨随元,男,汉族,1942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15,现住红旗农场一分场三连委托人:张秀珍,男,汉族,1942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126,现住红旗农场一分场三连被委托人:杨培秀,女,汉族,电话:***被委托人:赵文娥,女,汉族,电话:*** 委托原因及事项: 委托人杨随元和张秀珍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办理吴玉洁的相关手续,特委托杨培秀、赵文娥作为我们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们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
2012年8月17日
第4篇:申请变更监护人
如何申请变更监护人
| 浏览:515 | 更新:2013-11-29 15:16 申请变更监护人 工具/原料
民法通则
方法/步骤
1.1 【释义】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能由于以下三种原因不能承担监护职责:一是监护人不具备监护资格。例如,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履行监护人资格;再如,监护人的经济条件不适宜担任监护人的;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即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2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3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变更监护人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第18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
4.4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区分申请变更监护人与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两者的关系。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发生的事由不同。申请变更监护人的事由也可以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申请人同时要求撤销监护人资格并变更监护人。END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已往所作的其他有关民事诉讼方面的批复、解答,凡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或者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本《意见》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执行。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5篇:申请书(申请变更监护人用)——(民事诉讼,申请书)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鹿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X)鹿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何× 申请人何×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称: 被申请人何×长期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被申请人 何×的父母共生育子女五人,何×的父母及两个哥哥、一个姐姐已先 后去世,被申请人何×无配偶、无子女,在被申请人何×的近亲属中 现只有申请人何×在世。申请人何×40多年来从经济上、生活上照 顾被申请人何×,现自愿担任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故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人民法院确认申 请人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经审查: 申请人何×与被申请人何×为同胞姐弟关系。申请人何×于201X年3月22日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何×进行有无精神疾病及目前有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X年4月2日出具龙泉医司鉴(201X)精鉴字第×号法医精神鉴定
意见书,鉴定结论: 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何×患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2、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为被鉴定人何×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该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故申请人何×申请本院宣告被申请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何×申请本院确认其担任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并向法院提交由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村民小组组长罗×出具、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加盖公章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指定申请人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本院认为,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广西柳州市×区×镇×村民委员会作为被申请人何×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指定被申请人何×的同胞姐姐何×为被申请人何×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何×为何×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尹嘉嘉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兰日彤篇4: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X)永冷民特字第3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永州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X)永冷民特字第3号 申请人苗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县人,农
民,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委托代理人龙XX,男。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曾XX,女。委托代理人罗XX,女。被监护人唐XX,女,20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区人,学生,住永州市XX区XX镇XX村。申请人苗XX申请变更唐XX监护人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苗XX诉称,唐XX系唐YY与被申请人的婚生女。唐YY在打工期间因意外事故,经广东省韶关市XX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7月30日死亡。201X年至今,被申请人生活居住在其娘家XX镇XX路29号,与其丈夫即受害人唐YY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唐XX自出生后至今十余年来,一直生活、居住在XX区XX镇XX村,均由祖母即申请人照顾其生活、学习,保护其身体健康。申请人身体硬朗、健康,掌管着儿子唐YY逝后的部分赔偿款,具有作监护人的经济基?,芚X也适应了与申请人共同生活、居住,并能与XX 镇学校师生长期和睦相处,不愿随其母即被申请人生活、居住,甚至于见到申请人就害怕。最近五、六年以来,被申请人没有关心、照顾甚至于没过来看望过唐
XX。请求法院将唐XX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变更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曾XX辩称,夫妻双方无论是否分居都不影响对小孩的抚养;唐XX出生后哺乳期间大部分由曾XX抚养;申请人有重男轻女的思想,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申请人并无能力抚养小孩。经查明,申请人苗XX之子唐YY、被申请人曾XX于1999年5月14日在XX区XX镇政府登记结婚,于201X年10月4日生育女儿唐XX。唐YY于201X年7月30日在外打工因意外事故死亡。被申请人曾XX2岁时因患乙脑遗留下精神疾病,于201X年5月办理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曾XX为精神残疾人。唐XX在哺乳期间随被申请人曾XX生活,此后随其祖母申请人苗XX生活。201X年9月至201X年2月,唐XX在XX县城东XX实验学校就读,由被申请人曾XX抚养。201X年2月后,唐XX回XX在永州市XX区XX镇学校就读,随其祖母申请人苗XX生活。本院认为: 申请人苗XX之子唐YY与被申请人曾XX婚后生育女儿唐XX,唐YY与被申请人曾XX系唐XX法定监护人。虽然唐YY在外打工因意外
事故已死亡,但被申请人曾XX仍是唐XX的法定监护人。虽然被申请人曾XX2岁因患乙脑遗留下精神疾病,但其在庭审中意识较清楚,能
清晰表达自己的观点。唐XX在XX县和谐实验学校就读期间,由被申 请人曾XX抚养,被申请人曾XX履行了对唐XX的监护责任。申请人 苗XX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申请人曾XX因精神疾病或其行为对被监护人唐XX造成损害而丧失监护能力。因此申请人苗XX请求变更唐XX监护人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苗XX请求将唐XX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曾XX变更为申请人苗XX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 国 华 二 0 一 二 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陈 志 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 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 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篇5: 李卫伟申请确定被申请人李华勤监护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卫伟申请确定被申请人李华勤监护人一案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1X)中民特字第1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李卫伟,女,52岁。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华勤,男。法定代理人:陈达华,女,77岁。委托代理人:李湘,男。申请人李卫伟
申请确定被申请人李华勤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 理终结。申请人李卫伟诉称:申请人李卫伟系被申请人李华勤和陈达华的亲生女儿。201X年12月14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做出(201X)中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华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
判决指定其妻子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现陈达华肢体残疾,患有 高血压、心脏病,中风偏瘫,行动不便,且现已77岁高龄,不具备 监护人的基本条件,无能力再承担监护责任,李华勤的监护责任已由 李卫伟承担,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增加李卫伟对李华勤的监护人资格。被申请人李华勤辩称: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做监护人。被申请人李华勤的法定代理人陈达华辩称: 一、没有必要增加监护人。201X年12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宣告李华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定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这本身就是从法律上对陈达华监护能力的肯定。201X年6月18日,四棉离退休办公室正式指定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肯定了陈 达华以往的监护经历和目前的监护能力。在没有干扰破坏的情况下,陈达华愿意继 续并决心做好监护工作。
二、申请人李卫伟不适合做监护人。申请人本应尽心照顾父母,但 申请人除了从父母处获取了其他很多相应的利益外,还向父母索取保 姆费,并多次向父母施压要求提高保姆费,且因申请人与陈达华之间 的矛盾,双方无法共同生活。
三、无法实施。陈达华已经被法院依法指定为李华勤的监护人,如果再增加申请人为监护人,因家庭矛盾比较严重,监护工作必将无法协调配合,最终将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
四、程序上有问题。目前法律上没有支持增加监护人的有关条款,且申请人递交的是“增加监护人申请书”,这本身就是承认和肯定了目前的监护人,同时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是“要求增加李卫伟对李华勤的监护人资格”,从法律上来说,申请人本来就有这个监护人的资格,只是没有监护人的权力,因此此案程序上有问题。综上,申请人的要求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更不合法,也行不通,为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
李华勤与法定代理人陈达华系夫妻关系,申请人李卫伟系被申请人李华勤与法定代理人陈达华之女。201X年7月28日,陈达华向本院申请宣告李华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司法鉴定后,本院做出(201X)中民特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李华勤为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并指定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201X年1月12日,李华勤向本院申请宣告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无证据证明其限制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故本院做出(201X)中民特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李华勤要求撤销对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的申请。201X年6月18日,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离退休办公室做出指定监护人的决定,指定陈达华为李华勤的监护人。201X年7月6日,申请人李卫伟起诉来院,要求判令增加申请人李卫伟对李华勤的监护人资格。本院认为: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先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进行指定,未经有关组织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李卫伟向法院申请增加其为被申请人李华勤的监护人,被申请人李华勤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陈达华对申请人李卫伟可否担任监护人有争议,对此应先由有关组织进行指定,但申请人李卫伟未先经有关组织指定,径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其申请。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卫伟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静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洋
第7篇:监护人申请书
监护人申请书
我叫x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xx,家庭住址: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因本人已离婚,申请孩子户口跟随本人,本人自愿做孩子的监护人,并负责解决她的学习、生活及住房问题。被监护人xxxx,出生年月xxxx年xx月xx日。
监护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