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申请书(精选3篇)_房屋转让公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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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公正复查申请书原版

公正复查申请书

申请人:康弘,女,汉族,1948年3月27日出生,退休,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区建设路2815号33栋1门1102号

康非,女,汉族,1950年4月8日出生,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花店经理,住:澳大利亚佩斯米德兰德201信箱6084号

康也非,男,汉族,1952年1月16日出生,福建捷缘建材有限公司干部,住:上海市徐汇区衡山路233号

委托代理人:康建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申请事项:

要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121号公证书。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2月21日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调取了(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才知道父亲康非于2008年1月24日把房屋赠与给了受赠人康燕,并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后申请人以康小燕为被告诉至西城法院,要求判令房屋赠与合同部分无效,被告将房屋折价款补偿给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赠人康燕出示了公证处接谈笔录、公证程序录音录像。但极为关键的赠与人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受赠人康小燕没有出示,当法官要求受赠人康燕出示神志清醒诊断证明时,受赠人康燕只拿出了复兴医院的出院诊断书。

作为年近90高龄,大脑受过严重损伤(曾经脑淤血、呼吸衰竭

导致大脑严重缺氧)患有多发腔隙性脑梗塞的赠与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在进行公证时,应要求赠与人提供适合做公证的神志清醒诊断证明,之后附在(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卷中。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只看了受赠人康燕提供的赠与人的出院诊断证明,并且没有附卷,就为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了赠与公证。申请人认为该赠与公证程序有瑕疵,涉嫌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撤销(2008)京方圆内民证字第01121号公证书的公证。特此申请!

此致

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人:2009年月日

第2篇: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

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

摘要:公平正义是一个善良的人类社会共同的美好愿望。无论是男女老幼,是贫困还是富有,每一个国度、每一个阶层的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在实质上得到公正的对待。在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司法的公正性无疑处在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但受法律的标尺性和先定性的影响,以及受诉讼时效和有效证据的限制,使得司法公正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正,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作为这个社会的一员,我们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的同时,也应当理性的去面对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这种冲突。

关键词:司法公正;实质公正;公平正义。

正文:

一、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含义。

1、司法公正概念和重要性。

(1)、司法公正概念: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即国家公权力中的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所达到的一个应然的状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社会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不但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通俗地讲,司法公正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物质利益的获得可以有先后多寡之分,司法公正的实现应该无尊卑贵贱之别【注1】。公平正义在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司法领域会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这一领域是人们寻求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对于任何一个善良的诉讼当事人而言,他们都渴望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希望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本身就象征着公平正义,每一个法官都代表着庄严、神圣和权威,在这些诉讼当事人的心目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一条恒久不变的真理。但是,当他们在这个途径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他们会对司法者甚至是立法者充斥着仇恨,他们会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失去信任,当他们发泄这种仇恨和不信任时,势必会危及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团结,后果将会很严重。

2、实质公正概念和重要性。

(1)、实质公正的概念:实质公正指整个的人类活动必须符合公众都认可的道德规范,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正义要求都能得到满足,不仅在物质上得到平等的待遇,在精神上也要受到公正的对待。就诉讼而言,指对控诉和争议事实的认定和裁判要符合公平正义,而不能仅满足于实体和程序上对公正的要求。(2)、实质公正的重要性: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忽视实质公正,必然会损害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胡锦涛同志曾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即实质公正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他讲的公平不单是指经济方面的公平,而是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包括国家在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实质上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出台的措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实质公正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会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 1

团结与合作。在较大程度上极力维护和实现实质公正,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坚持实质公正,才能使社会主义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

二、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联系和区别。

1、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联系。

司法公正和实质公正都源于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两者互为联系,相

互影响、共同促进。司法公正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实质公正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理想状态。司法公正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实质的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实质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对于实现实质公正在某种程度上起着重要作用,只有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司法公正,才能使人们追求的理想的“实质公正”这一目标的实现的可能性不断地增加,当司法的整个过程能够完全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能够完全满足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的需求时,司法公正便可以完全等同于实质公正了。

2、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区别。

实质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的理想状态,与之相比司法公正在当前阶段

更为现实和重要,但司法公正所追求的这个“公正”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这个“公正”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正。通过以下案例及解析,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区别。

(1)、辛普森“杀妻案”。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人们在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的一所住宅

门前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警方的侦查检验结果将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但辛普森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耗费了巨额财力聘请了十几个美国一流的律师组成一个律师团为其进行无罪辩护。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时许,辛普森“杀妻案”的陪审团作出最终裁决:辛普森无罪。这个结果对美国民众而言无疑是一枚重磅炸弹,引起了一片哗然,人们怨声载道,质疑美国的司法制度,抗议政府严惩真凶辛普森。本案的主审法官伊藤在宣读了这个裁判结果后、面对公众说的第一句话是:“我相信、全美国人民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遗憾的是法律没有看到。”判决出来以后,主诉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随后,克拉克辞去了检察官的职务,也许是因为在她的心目中已确信辛普森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她实在不能接受“无罪判决”这一事实。应该说,本案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到最终的审判阶段,整个过程都是依法进行的,都是比较公正的.在审判阶段,陪审团成员中有一名长期遭受丈夫殴打虐待的妇女陪审员。众所周知,被告辛普森本人就有殴打虐待女人这一方面的暴力倾向,为了防止该名妇女陪审员对被告作出先入为主的不公正结论,故而最终将其排除在陪审团成员之外,这一个细节恰好体现出了司法的公正性。该案已过去了许多年,但真正的凶

手仍然没有捉拿归案,这是为什么呢?是美国的侦查手段不够先进吗?肯定不是。众所周知,美国的刑侦装备和技术手段可以说在世界上是一流的。那么,是美国的司法制度不够健全吗?也不是,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这个定罪标准可以说在国际上是较科学的。其实真正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伊藤曾经说过的那句话:“全美国人民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本案中,真正的凶手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但通过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案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本案完全能够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然而,通过本案主诉检察官的事后辞职,主审法官的过激言论,以及美国民众的怨声载道,我们却可以看出,该案并没有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2)、大理杀弟案。

2012年5月的一个傍晚,云南大理的一个偏远山村的一户农家发生了一起血

案。该农家共有兄弟3人,老二张明将自己的三兄弟张刚打死在自家院落内,经警方调查了解得知,被害人张刚平日里吃喝嫖赌、无恶不作,还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并且,该人在未成年时曾将自己的大哥亲手杀害,但因当时年龄太小,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被害人平时花钱就伸手向自己的老母亲和哥嫂索要,不给就大打出手、动辄掏出匕首进行要挟。逼的年过六旬的老母亲远嫁他乡,嫂子和侄子也不敢在家居住,案发时,被害人又一次向二哥张明索要钱财供其吸毒,张明不给,被害人张刚随即掏出匕首向张明刺去,张明处于防卫,从院内摩托车上随手抽来一根木棒与其对打,在将其打倒在地后,为除后患,又对被害人头部猛击数棒,致被害人张刚颅脑损伤,当场毙命。本案在审判阶段,检查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而被告张明和其辩护律师均认为是防卫过当,并当庭出示了请求免除对张明进行处罚的由全体村民联名签字的请愿书。审判机关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张明有期徒刑。本案若抛开法律不谈,依一个善良人的思维来对其进行判定,得出的结论将会是:张明的杀人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是一种被逼无奈的义举,是在为民除害,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应当受到社会的褒扬,只有这样,才能使现实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得到真正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任何人都没有任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即便对方是个流氓、杀人犯,也应当先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判、定罪,再由执行机关对其施以相应的刑罚。这个过程体现了程序上的司法公正。本案中,被告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被害人已丧失还手之力,不再具有攻击性,直到此时,被告实际上仍处于正当防卫阶段,但被告为处后患,又对被害人要害部位进一步进行连续重击,显然已经具有了杀人的主观故意。所以,本案的判决也体现了实体上的司法公正。

三、司法公正和实质公正的冲突原因和解决。

1、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冲突原因。

(1)、法律的标尺性和先定性决定了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冲突。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具有明显的冲突,而导致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那就是法律的标尺性和先定性。法律是一种标尺,是由立法者根据过去已经发生的、现在正在发生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相关事例作出一个综合的最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研判,然后依这些研判为尺度,制定出一把把适用于各个司法领域的标尺,司法者再根据相关标尺上的刻度去裁量他们手中的每一个案件。司法者虽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但自由裁量的范围不能逾越标尺上的刻度,无论是处于怜悯还是激愤,他们都不能将有罪的案件作出无罪的判决,都不能将10年以上的刑罚判成10年以下。法律的先定性主要体现在它是由立法者事先对其进行确定的,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的案件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每发生一个案件,立法者都不可能即刻制定出专门适用这个案件的法律。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当现存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时,必然要求立法者制定出新的法律来适应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社会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方向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的新生事物和新生领域都能做出完全合理的预先研判。“酒驾”已经入刑,但我们又会面临新的困惑,那就是吸毒后驾车即“毒驾”在社会上已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其危害性与“酒驾”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从实质公正的层面来讲,“毒驾”不但应该入刑,而且应该适用比“酒驾”更为严厉的刑罚,这迫切需要新立法的约束,法律的先定性或者说是滞后性已暴漏无遗。

(2)、有效证据的限制。

这一点从上述辛普森杀妻案中就可以看出。控方证据可谓是“血证如山”,但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这与我们国人常说的那句话“一粒老鼠屎、搅坏了一锅粥”在道理上是共通的。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例如,你口头约定把钱借给对方,而对方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时,你为此寻求司法救济,但因你提供不出有效的对方借款证据而往往使你的还款请求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欠债还钱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说这对你来讲,实质上是及不公平的。

(3)、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上规定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仍以借

款为例,当你与对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日期,而对方到期不还超过了两年,那么你便丧失了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此时的法律债务便转化为一种自然债务即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你可能会选择私力救济,但往往会因触犯法律而得不偿失,这对你来讲也是及不公平的。

2、司法公正和实质公正冲突的解决。

受社会发展的程度和现实的社会阶段限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在没有达到

一个相当高的程度时,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在我们这个社会的当前阶段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能实现的,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冲突将不可避免。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努力营造与现实社会条件相匹配的司法公正,以恢复强势侵夺和现实问题造成的不公平,弥补政治上无法妥善安排和兼顾的形式上的不公正,从而引导民众树立起对实质公正的信心、崇尚公平、追求正义,最终将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距离不断拉近。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正视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这种冲突。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我们应当遵守时效,注意保全证据。在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的同时,正确认识法律的标尺性和先定性等特征。我虽不否认徇私枉法这种情形的存在,但每一份裁判文书,毕竟都是司法者居中裁量和判定的结果,只要这个裁判没有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它就能够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即便它与实质公正有一定的差距,我们也应当理性的去对待。退一步确实能够海阔天空,息讼止争不仅是司法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整个的善良的人类社会所积极寻求的结果。在此,衷心希望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飞速的社会发展中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及时立法、适当司法,力求达到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完美结合。

注释:

【1】陈卫东 主编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律师专业(本科)2005年版《律

师执业概论》第116页,第17—18行。

参考文献:

中央12社会与法 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第2012.10.29期 辛普森“杀妻案”。

作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毕业生平度 单鹏 ***

第3篇:司法公正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将投诉情况公布,分别调查处理。我们提倡署名投诉,以便对违法违纪和品行不好的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当然,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应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的审判活动出发,以自负其责的精神进行投诉。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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