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精选4篇)_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书 时间:2021-04-18 07:39:4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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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任郁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9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该案正在你院审理之中。鉴于被告人任郁恒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系初次犯罪,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而且被告人任郁恒系在校学生,其所在学校和老师、同学均愿意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有利于对任郁恒进行挽救和矫正,为此,申请人特向你院申请对被告人任郁恒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此致

申请人(被告人任郁恒的辩护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第2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执业证号:++++++++++++ 联系地址:&&&&&&&&&&&&&& 电话:************

申请事项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一案,于20**年0*月**日被贵局刑事拘留,于20**年**月**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第一看守所。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其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辩护人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由现实行羁押改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监视居住。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监视居住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

1、从犯罪嫌疑人***供述看,其受雇于老板***,未参与***犯罪的策划、预谋、实施,未从该犯罪行为中获取非法利益,其非主犯,所涉嫌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非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亦未涉黑,从涉嫌罪名看本身社会危险性程度较低。

3、犯罪嫌疑人***于20***年0*月**日登记结婚,配偶***,育有两名子女,有稳定的家庭,无犯罪前科,平时一贯表现良好。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或监视居住,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足以保障后续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公安局**分局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年 **月 **日

附:《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3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更措施为。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被 采取 的强制措施。申请人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其具有下列情形,对其进行羁押没有必要,依法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对 变更强制措施为。

此致

申请人(签名):年 月

第4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 地址:南京市太平巷16号

联系电话:02586647005 ***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K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K某某因涉嫌强奸(未遂)一案,于2015年5月30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受K某某妻子L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依法提请将K某某的强制措施从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L某某愿为K某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K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K某某没有刑事犯罪与治安处罚的前科劣迹,且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结合本案情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第一款所列的社会危险性。

二、本案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互为异性,于午夜时分单独约会,双方关系亲密。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地充分证明:当日在车内犯罪嫌疑人K某某违背了受害人的意志对其实施性侵犯。

K某某家中上有中风的爷爷瘫痪在床,下有年幼的孩子需要照顾;此外所在公司面临上市前筹备,作为华东区负责人,企业重要事务需要其本人进行处理。此景此情下,其家人迫切希望侦查机关能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允许其在限定的活动区域内处理个人家务和企业事务,同时等待和接受刑事司法的公正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申请对K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南京市***公安分局并***派出所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辩护律师(签名):崔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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