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1227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
一、行政许可名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关于期限的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5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
五、申请材料目录
见《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六、申请示范文本
见《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