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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投资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材料清单
一、基本要件清单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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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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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真实性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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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法招标申请表
二、专项要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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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的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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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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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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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省住建厅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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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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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依据环境评价分级管理办法由相应权限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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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林业厅出具的林地征用预审批文(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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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银行出具的企业自有资金证明和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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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由市州发改委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意见
省直项目及跨市州项目由项目单位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申请可在本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文件中一并提出,不再另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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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省政府授权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
11、移民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意见(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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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法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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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地震主管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评估意见(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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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保护意见(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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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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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流域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决定)
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第(四)条:“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第(五)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条:“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四条:“要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
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鄂发改重点[2009]700号)第二条:“保留省级审批项目目
录。以省级政府投资为主体的项目;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污水、垃圾处理及环保项目;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中型泵站更新改造、水利血防、水土保持、分蓄洪区建设项目;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水运港口建设、航道疏浚、机场建设、城市轨道交通、交通战备建设项目等”。
5、《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的通知》(鄂发改投资[2009]886号):“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批准初步设计概算的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印发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鄂发改投资
[2009]1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