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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申请及审核相关规定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第二部分: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
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重点国有林区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或森工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一)建设单位向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重点国有林区各级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三部分: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
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一、实施机关
国家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重点国有林区、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 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临时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二)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三)审查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期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