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拒绝申请人复印答辩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复议维持答辩状”。
复议机关拒绝申请人复印答辩材料!?
郭百利律师
2006年我曾代理个撤消行政许可行为的案件,我们选择的是行政复议程序。案件受理后,代理人要求复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材料被复议机关拒绝。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顺利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查阅答辩材(包括证据、依据)。在实际中复议机关往往只许可查看和抄写该答辩材料,拒绝要求复印该材料或证明(如在复印或抄写的答辩材料上加盖印章)此材料来源。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未明确查阅方式,致使上述情况的发生,其认为“查阅”就是为查看,可以抄写,不能复印或拍照等方式,完全进行复制。我认为该做法和行政复议的法律规定及立法精神不符。
一、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复议机关通常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拒绝复印该材料或证明此材料来源的请求。从该款的规定不难看出申请人可以查阅上述材料,得知该答辩内容(涉秘的除外)。既然法律赋予申请人清楚这些材料内容的权利,被申请人就该保障申请人此项权利的实现,即从内容上和形式上的完整以保证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按照复议机关的理解“查阅”则只相当于“阅读”或“阅读记录”而已,而不能把该答辩作为维护自身权利的依据或证据。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申请人获得“查阅”上述材料的法定权利从实质上没有得到保障,不能产生“查阅”后的实质效果。
二、从行政复议本身来看,行政复议程序是准司法程序,其本质是为了维护性行政相对人起其它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使其依法行政并纠正其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复议机关往往只许可查看和抄写该答辩材料,拒绝要求复印该材料或证明此材料来源,显然不符行政复议立法的目的。
三、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复议机关在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规定,依法提交的答辩状及其它作为答辩组成部分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作为行政行为存在的依据,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把此材料作为行政行为存在的证据引用,既然法律赋予此材料作为证据的性质,就应该保证证据所应有的合法形式,复议机关有义务证明申请人所获得材料的合法来源,因此,从此方面来讲复议机关拒绝申请人在抄写与答辩内容一致的文字或复印相关答辩材料上盖章或以其他方式注明材料来源的请求是错误的。
四、从拒绝复印该材料或证明此材料来源的复议机关的心理来看,复议机关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或多或少的存在着一种倾向,不希望申请人取得有效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或依据,进而一起其他程序。
综上所述,复议机关拒绝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在抄写与答辩材料内容一致的文字上盖章或复印相关答辩材料并说明材料来源的请求,是对《行政复议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错误理解,限制了该款规定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是不合理的。
当然,在实际过程中大多复议机关许可复印该材料,并可以证明材料来源,上述行为对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出现的少数行为;但作为不懂法律的当事人经常遇到只给答辩状而不提供答辩证据的情况,这是值得完善的地方。不过我相信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进一步发展,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增多,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复议机关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对“查阅答辩材料”会有统一的认识,上述情况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