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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登 记
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一、土地总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五)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七)土地总登记发布的通告;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证明(延安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计委立项报告、延安市规划局相关资料);
5、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凭证;
5、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证明(延安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计委立项报告、延安市规划局相关资料);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四、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划拨依法转出让)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交纳凭证、契税缴纳凭证;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7、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8、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9、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面积、界址有变化的);
10、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五、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5、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8、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六、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土地估计报告备案材料
7、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9、建设用地批准书。
10、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1、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13、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七、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土地估计报告备案材料;
7、《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8、建设用地批准书;
9、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0、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材料;
1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12、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八、宅基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个人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村委会证明信;
3、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4、延安市人民政府村民用地许可证;
5、延安市规划局相关批件
6、宗地图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九、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单位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2)、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本。
3、土地证及复印件一份;
4、房地产同时抵押的提供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复印件一份;
5、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抵押物清单中必须写明土地情况);最高额抵押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6、土地使用权转借他人抵押贷款,需提供第三方抵押承诺书;
7、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土地估价报告书及备案表;
8、董事会决议;
9、土地估价报告书及备案表;
10、其他证明材料。
十、地役权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证书原件;
5、地役权合同 ;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十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缴纳凭证;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延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7、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8、因继承、受遗赠应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公证书;
9、因离婚分割财产的应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及财产分割协议书;
10、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提交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12、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13、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十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包括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单位出具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地块投资证明、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材料;
6、入股方式转让的,提交入股合同;
7、土地税费缴纳凭证;
8、若涉及房产转让的,提供更名后的房产证;
9、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提交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0、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11、因继承、受遗赠应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公证书;
12、因离婚分割财产的应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及财产分割协议书;
1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14、土地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5、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宗地图;
1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十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双方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本村村民);
3、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4、转让协议;
5、宗地图;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十四、名称变更登记 单位:
1、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申请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延安市土地登记指界委托书、指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原土地证书
4、名称变更后的房产证
5、名称变更文件
(1)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议纪要或编办、人事部门的文件(2)企业单位:主管部门证明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信、原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个人:
1、书面申请和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社区或村委证明信;
4、户籍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
5、原土地证书;
6、名称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除外);
7、其他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审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签字并盖土地所公章)
十五、土地证丢失补办
1、土地权利人提交补发土地证书申请书(申请书要载明申请人状况、土地状况、申请补发的理由等)
2、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社区或村委会证明信
4、刊登有声明作废公告的《延安日报》(经审核,情况属实,属补发之列的,土地权利人在土地登记机关规定的媒体上声明其土地证书作废。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上报分局,予以补发)
十六、换发土地证书
1、土地权利人提交换发土地证书申请书
2、原土地证书
3、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4、社区或村委会证明信
5、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