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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广水市富佳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办事处王家棚村付家沟水库旁。
法定代表人:魏永颂,该公司董事长,电话:。再审被申请人:孝感市孝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孝武电器),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城站路95号。法定代表人:秦煜,该公司经理,电话:。原审被告:约克(无锡)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明,该公司董事长,电话:。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决文书名称及案号: 原一审法院是广水市人民法院,原二审法院是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再审法院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决文书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案号是:[2007]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42号。
申请再审事由、再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判决没有适用实体法,完全凭主观臆断作出的,这是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符合法律规 1
定的一种再审情形。
再审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判决,请求再审法院依法撤销该项判决,请求再审法院维持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随民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判决,即判决再审被申请人孝武电器赔偿再审申请人的经济损失622612.19元,退还再审申请人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合计722612.19元。
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我公司于2004年12月6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广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孝武电器赔偿我公司损失69.009732万元,退还我公司已支付的10万元工程款。宣判后,孝武电器不服一审判决,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孝武电器赔偿我公司因未经营而造成的损失691791.32元的90%计622612.19元,退还我公司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孝武电器不服,向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孝武电器的再审申请。孝武电器仍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二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并认为我公司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认为孝武电器未依合同约定完成空调安装工程,构成违
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样认定是正确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认为:广水弘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广弘会审[2005]008号审计报告确定的日损失是基于我公司能正常营业,且客源和收费标准与立项报告预测相一致来计算的,故该审计结论不具有确定性。本院根据公平原则,参照该审计结论,酌定认定我公司的损失。我公司认为这样认定是无依据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689791.32元的25%计算来确定孝武电器应承担的赔偿额是完全凭主观臆断的,是不合法的,也是完全错误的。具体理由是:
一、广水弘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孝武电器在原一审和原二审都没有申请重新审计,说明孝武电器认可这份审计报告。孝武电器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也没有对这份审计报告提出任何异议,说明该审计结论是应当采信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份审计报告不具有确定性,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超越了当事人请求审理的范围,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当事人双方认可的事实,人民法院是不应当否定的。因此,我公司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参照该审计结论,酌定认定我公司的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完全错误的。
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689791.32元的25%计算我公司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律明确规定了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我公司提供的审计结论,孝武器一审和二审都没有申请重新审计鉴定,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时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这份审计结论确定的数额就是孝武电器违约给我公司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孝武电器应当负责全部赔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却是按损失额的25%来确定赔偿额,这显然是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
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689791.32元的25%来确定我公司的经济损失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这样确定?我公司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的判决完全是凭主观臆断,是有意识地偏袒孝武电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载明为何要按689791.32元的25%计算我公司的经济损失的依据和理由,让我公司不明白为什么要按689791.32元的25%来计算?不知道按25%计算的依据和理由在哪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办案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凭主观想象、凭主观臆断来办案。这怎么能让我公司服判?我公司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任意确定一个比例来计算赔偿额显然是不
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只适用了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没有适用实体方面的法律依据,这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就作出了判决,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实体法律,我公司认为这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几点,我公司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凭想象、凭臆断来确定我公司经济损失,不适用实体方面的法律依据就作出判决,这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规定,我公司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法院依法重新作出判决,判决孝武电器赔偿我公司的经济损失722612.19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广水市富佳度假村有限公司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