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司爱兴)0806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再审申请书的最新范文”。
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司爱兴,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84号院5号楼74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薛俊学,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环球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纬五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俊,董事长。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2228号,二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72号。申请再审人司爱兴与被申请人郑州航空城物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公司)、河南环球之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1日作出的(2012)郑民四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撤销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 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申请再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全部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4一、原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原一审中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中没有主张三个月的租金,而一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支付被申请人三个月的租金142500元系超出诉讼请求。一审中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第一原告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815000元,支付滞纳金480700元,支付违约金142500元,总计1438200元。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判决书中在判决申请再审人支付被上诉人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的同时,又判决赔偿被申请人三个月的租金142500元系超出诉讼请求。
二、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应当追加次承租人解沂涛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承担民事责任
1、被申请人知道申请再审人将承租房屋转租的事实,并且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
1.1 一审时申请再审人提交的2009年4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喜来喜洗浴店与谢沂涛签署的《转让合同书》,证明申请再审人已将承租房屋转让给谢沂涛。该事实能和以下1.2、1.3、1.4、1.5、1.6相互印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予以采纳。
1.2 一审时被申请人提交的2009年3月2日的《喜来喜还款计划及不递增房租的意见》和2009年8月21日《银河湾还款计划》,其中明确显示承租方已由“喜来喜”变更为“银河湾”。
1.3 一审中申请再审人提交的郑州市金水区银河湾喜来喜洗浴会所的个体户基本信息查询单显示:2009年6月份郑州喜来喜洗浴店的工商登
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均已变更完毕。
1.4 一审中申请再审人提交的2010年7月11日司爱兴与解沂涛手机通话录音笔录,显示解沂涛(银河湾)承认其与司爱兴之间的转租事实。
1.5 被申请人事实上与解沂涛建立了租赁法律关系。
1.5.1.一审判决书(第5、6页)“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房租,截至2010年1月25日,被告欠二原告房租及物业管理费876952元,二原告认可被告事后又支付部分款项”与起诉状诉讼请求第1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第一原告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815000元”中的差额部分61952元(876952-815000),是由次承租人谢沂涛支付,即由“银河湾”支付的。
1.5.2.被申请人有收取解沂涛水电费的事实。2009年4月6日至2009年12月份的水电费是由解沂涛(银河湾)支付的。依据申请再审人和环球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五条之规定“…电费另加收15%的线路损耗”可以得知银河湾的水电费是由解沂涛直接交给被申请人的。
2、应当追加解沂涛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解沂涛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2.2 如果不追加解沂涛为本案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将使本案陷入累诉,严重违反法治精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开民“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2009年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法
发(2009)6号),并结合本案件的事实情况,应当追加解沂涛为本案的第三人并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追加次承租人解沂涛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程序违法。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支持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本申请再审书五份;
2、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1份;
3、郑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1份;
4、一审时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追加第三人申请书1份;
5、申请再审人上诉状1份;
6、申请再审人一、二审代理词1份;
6、一审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复印件1套;
5、一审时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据1套。
申请再审人: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