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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
(2008年3月28日修订)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等相关前臵条件满足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
2、激励对象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行权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有关事宜,并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相关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关于是否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禁止行权的情形的说明;
公司如出现未满足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相关行权条件的(如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个别激励对象存在违规行为等),董事会还应当对已经授予股票期权的处理措施和相关后续安排作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如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董事会关于差异情况以及重新履行的审批程序的情况说明;
(三)本期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和预计数量、激励对象持有的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以及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在指定报刊披露其各自可行权的数量,同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全部激励对象可行权的情况;
(四)董事会对期权行权数量、行权价格历次调整的说明;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关于股票期权行权的法律意见;
(六)说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实施对公司当年度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八)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如有);
(九)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如有);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上市公司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1、公司刊登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可办理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相关手续,应提交的材料为:
(一)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本次股票期权行的董事会决议;
(三)如为国有股东的,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国资委的批文;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实意见;
(五)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
(七)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说明及承诺;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如有);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2、公司应当在提交的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本所审核无异议后,依据本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书》(见附件二)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3、公司应在行权申请中明确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将自动锁定,其所持25%股份可在行权后的6个月后减持;对于行权后激励股份存在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向登记公司申请将其登记为限售流通股。
四、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结算公司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材料,办理期权行权手续。在结算公司审核确认并向本所反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确认通知》后,公司凭结算公司出具的公司行权完成后股份结构变动表,向本所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完成公告。相关公告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具体情况,包括行权条件、行权期间、行权数量等;
(二)激励对象行权数量与前次在交易所网站公示情况一致性的说明;
(三)行权资金的验资情况;
(四)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以及股份的上市时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锁定的情况说明;
(五)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附件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 篇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8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8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1年12月30日)
为规范股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确认和行权的相关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根据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采取股票期权方式进行股权激励的,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在激励方案规定的行权条件达到后开始行权。上市公司除了可按《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规定为激励对象办理统一行权外,还可根据本备忘录的规定申请办理自主行权,由激励对象选择在可行权期内自主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上市公司申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应当符合的条件、不得行权的期间、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行权及公告事宜等要求仍从《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规定。
一、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前期业务准备
拟选择自主行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及有关方,需在业务开展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1、上市公司应聘请一家证券公司,作为其自主行权方案实施的承办券商,并签订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服务协议;
2、承办券商应确保其技术系统功能符合上市公司自主行权的业务操作及合规性需求,并已完成所有业务准备工作,符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自主行权业务系统接口要求;
3、上市公司及其承办券商应出具自主行权业务承诺书,明确自主行权过程中各环节操作合法、合规性以及相关参数、数据维护及审核的责任。
二、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申请材料
1、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上市公司,应当最迟在报送确认每期期权行权条件达到的董事会决议时,提交以下自主行权申请材料:
(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申请书(见附件一);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董事会决议;
(3)国资委批文(如适用);
(4)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激励股票期权定价、会计核算影响及变化的说明;(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合规承诺书;
(6)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承办券商业务承诺书;
(7)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及承办券商签署的自主行权服务协议;
(8)独立董事、监事会、薪酬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书面核实意见;
(9)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行权法律意见书;
(10)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存储的说明及承诺;
(11)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2、上市公司应就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激励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影响变化情况作出说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本所认为必要的,上
市公司还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说明。
3、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合规承诺书中至少就下列合规性要求作出承诺:(1)上市公司与被激励对象就自主行权模式及承办券商的选择达成协议,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及责任;
(2)审慎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下期权估值模型及方法,充分披露对会计核算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变化;
(3)确保被激励对象行权时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4)上市公司发生应对股票期权参数进行调整的公司行为(如权益分派、配股等)后,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符合激励方案的调整后参数,并确认相关参数调整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取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参数调整完成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股权激励自主行权业务;
(5)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例如需对个别激励对象持有期权在行权期内注销的,由公司提交承办券商自主行权系统端口予以锁定,并定期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程序;
(6)期权激励计划的每个行权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到期未行权期权的注销程序。上述注销手续办理期间,同一激励计划下同次授予的所有股票期权应暂停行权直至相关注销手续完成。上市公司应在每个行权期届满后核实到期未行权且应予以注销的期权数量,确保注销数量准确无误。
(7)确保各行权对象自主行权过程符合包括个人所得税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备激励对象扣税方案。
4、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承办券商应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完全符合自主行权业务操作及相关合规性要求。
三、股票期权自主行权业务流程
1、上市公司将行权条件成就及本备忘录前款规定的自主行权申请相关文件报送本所,并与承办券商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前期准备工作就绪。
2、本所审核确认行权条件达到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股权激励期权(自主行权)行权条件成就通知书》(见附件二),上市公司刊登行权条件成就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该董事会决议公告除应当按照《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在公告中披露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并说明选择该行权模式对期权估值方法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并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办理可行权股票期权份额的标示手续。
3、行权期内,上市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系统自主进行申报行权。
5、在行权申报(t日)成功后,且次一交易日(t+1日)承办券商履行行权交收责任后,激励对象行权所得股份到账。
6、承办券商在激励对象行权时,可按照与上市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代扣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每个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代扣税明细,以及将税款划付上市公司的划款申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核实后,将税款总金额由承办券商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上市公司的行权专用资金账户。
7、上市公司可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将激励对象的行权认购资金和相关税款划入其募集资金专户。
四、自主行权模式下的信息披露和股份管理
1、上市公司如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股票期权行权,应在股权激励方案或行权条件成就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采用该模式对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定价及估值的影响作出披露。
2、股权激励计划进入行权期后,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或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每季度股权激励对象变化(如有)、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3、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并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进行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人员在股票期权行权后还应当主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要求及时进行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自主行权模式下,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所篇3: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
行政许可申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
为提出(写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
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搭边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签名盖申请单位章)篇4:doc1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与薪酬制度,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文化,吸引更多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地发展,实现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共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对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业绩进行考核,来进一步完善公司薪酬体系,建立健全公司长期、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股东、公司与激励对象利益的一致性,从而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司利益与个人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适用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具体包括:
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③与公司绩效强相关的分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注: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不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四、考核组织职责权限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核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
2、公司监事会负责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4、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搜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公司董事会负责本办法的审批。
五、考核体系(一)考核依据
激励对象所在经营主体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二)考核期间和次数
考核期间:激励对象等待期或锁定期内以及可行权日或解锁日的前一个会计年度。
考核次数:股权激励期间,每年度一次。(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个方面,由不同百分比权重构成。公司将根据被考核人的岗位职责要求以及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重点考核激励对象的年度工作业绩,具体如下:
工作业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以及公司和部门层面的年度目标和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工作能力:主要考核业务专业水平、实际操作能力、工作事务处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等,对公司及各部门领导负责人,还要分别考核其文化认同、全局意识、组织领导力及费用预算管理等指标。
工作态度:主要考核激励对象的工作主动性、执行力、责任感、职业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四)考核方法
1、公司层面的考核对象按照其《后平台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公司子公司层面的考核对象分别按照其《前平台绩效考核管理规定》与《后平台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方法的修改需由经营主体单位人力资源部提出修改意见报董事长审批后,报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考核加分情况的处理
考核期间,考核对象有效果明显的工作创新或完成工作量较大的超额工作,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获得额外加分,数值一般不超过总分值5%。
3、考核减分情况的处理
考核期间,考核对象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目标重点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较大有形或无形损失的,应予减分总分值5%以上处理。
4、考核不合格情况的处理
考核期间,考核对象因本人或下属发生重大差错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承担领导责任的或收受回扣、贪污挪用公款等重大违纪行为,应予考核对象考核不合格的处理。(五)考核程序
公司采取岗位相关人员评定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工作组考核评定相结合的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评。
1、根据公司股权激励年度经营目标分别确定各经营部门、各被考核对象的分年度经营目标,各经营部门、各被考核对象以此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依据,并签订《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经董事长审批后,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2、公司因实际情况变化或工作需要需调整年初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时,须经董事长批准后,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3、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每月对激励对象汇总考核数据,形成考核报表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备案。
4、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依据每月考核数据对激励对象进行年度考核,形成考核结果并出具《绩效考核评估意见》,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最终审核通过。
六、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考核结果等级与对应系数
分数段(%)90≤得分≤ 75≤得分< 60≤得分< 60分以下 100 90 75 等级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对应系数 1.0 1.0 0.9 0
(二)考核结果的应用
1、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才具备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本年度的行权或解锁资格。
2、考核结果直接影响考核对象的年终可行权获解锁数量以及职务变动。
3、激励对象年终可行权数量=股票期权总份数×各期行权比例×对应系数,激励对象年终可解锁数量=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各期解锁比例×对应系数。
4、合格以上的激励对象按如下程序办理行权:
(1)激励对象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或《限制性股票解锁申请书》,提出行权或解锁申请;
(2)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或解锁资格进行审查确认;
(3)行权或解锁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
5、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对象,公司将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期权中当期可行权份额,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未解锁份额。
七、考核结果的管理
1、考核指标和结果的修正
考核结束后,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受客观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较大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进行修正。
2、考核结果反馈 被考核人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应在考核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被考核人通知考核结果。
3、考核结果归档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作为保密资料归档案保存。绩效记录保存期为十年,对于超过保存期限的文件与记录,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小组人员统一销毁。
4、考核结果申诉
被考核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诉者的申诉请求予以答复。
八、附则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与修订。
本办法有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江苏宏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0日 xxxxx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期权协议 甲方(发起人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益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互利、诚信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之规定,就公司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拥有的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甲方承诺在乙方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时,乙方有权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 %股权。
第二条 股权认购等待期和行权期 1.等待期:指股权期权协议签订后至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股权期权等待期为 12 个月,自签订该协议之日起即进入等待期。2.行权期: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乙方分三次行权,每年行权一次,即每年认购 %股权。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分红权待遇。
第三条 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享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四条 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自始不享有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3.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履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篇5:林权流转受让申请书(试行)林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标的名称:
出让方:(出让方为自然人签字,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受托经纪会员:(盖章)会员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内容填写说明
一、标的简况
1、标的名称:拟出让的林地名称,应填列为林地所在地区名称加流转面积。
2、拟出让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其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权属类型:林地的所有权。
4、权证编号:填写林权证编号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编号。
5、承包经营权人:林权证中的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人。
6、地上物:所流转林地上的地上设施以及苗木等。
7、座落:填写林权证中的座落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土地座落名称。
8、林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划分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五大林种: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9、平均胸径:乔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的平均值,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工程上常取1.2米高度的位置。
10、其它农户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权的权利。
11、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出让方认为对产权出让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包括权利限制状况,如标的质押、抵押等情况;租赁情况、风险(国家征地)揭示等。
二、出让方简况
1、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济性质:按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填列。
2、内部决议文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议形成的文件。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履行的内部决议形成的文件。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1、交易条件:指包括合同价款支付、标的公告价格等相关交易条件。
2、受让方资格条件:指对意向受让方提出的包括财务状况、相关资质等方面的要求,不能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须逐条填列。
3、交易保证金设定中保证金的处置方法:指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退回、扣除服务费后转为交易价款、扣除服务费后退回和意向受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后的保证金处理办法等。
四、项目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公告期:指出让信息在农交所网站及农交所认可的报刊媒体公开披露的持续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累计不超过6个月。
五、会员核实意见由受托经纪会员填列,是受托经纪会员对《林权流转申请书》填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核实意见,由受托经纪会员盖章、执业经纪人签字确认。
六、表中选择项请在□内划勾。
七、带“*”号标记的部分为必填部分。
八、表中各栏、各项指标内容,务请如实、准确填列。本说明未能解释的栏目,如有疑义,请与受托经纪会员联系,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出让申请与承诺
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
本出让方现提出申请,/委托 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通过贵所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产权出让信息并出让,请予审核。本出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出让是本出让方真实意愿表示,出让的产权权属关系清晰,本出让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出让方出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
3、本出让方已如实填写产权出让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对标的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在产权出让申请书中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4、本出让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本产权出让申请为本出让方之真实意思表示,如在信息发布期间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本出让方愿按照竞价交易方式之规定确定受让人;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本出让方愿采取选中的交易方式。
6、本出让方已认真考虑了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7、本出让方在出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本出让方义务。
本出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出让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