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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廉租住房须知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分为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3种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货币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户籍时间为三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2、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含50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三、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廉租住房个人信息登记表
2、廉租住房申请承诺、授权书
3、身份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人员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区(县)及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丧偶人员需借贷丧偶证明及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现婚姻状况证明;未婚人员需提供区(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5、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金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说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5)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无工作的,由户
籍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次标准进行评估认定;若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地与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均需出具社会保障缴费证明,并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部门制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评估认定。
6、住房情况证明
凡申请廉租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需提供户口簿登记住址、身份证记载住址、现实际居住住址及户口簿迁来本址情况登记栏标注住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由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之日前两月内开具有效)。此外,申请廉租住房困难家庭中:(1)属自有住房的,出具房屋产权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或建设审批手续;属租赁私有住房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备案的租赁合同(协议);
(2)子女无住房与父母或亲友同住(借住),借住人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开具的同意借住证明,同是提交该套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相关票据;
(3)居住自建无证房屋的,出具社区居委会勘验证明;
(4)居住单位办公用房或集体宿舍的,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
(5)居住单位公房、直管公房的,必须由譔主产权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并写明该房屋性质为借住、免费提供、核减租金、市场租金还是议价租金,凡涉及租住的,须注明租金标准及面积、金额。
(6)居住危房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C、d及危房的鉴定报告。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出具低保证。申请家庭成员均持有低保证的,方可认定为低保家庭。
(2)重残人员及患有大病人员的,需提供区(县)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或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检验报告。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核对原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