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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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指南

2011-09-30 信息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

(二)《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财科规【2011】7号)

三、支持方式、内容及标准

(一)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二)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1、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2、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

3、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

4、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5、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

同一年度内,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以上一项内容申请资金支持。

(三)支持标准

1、无偿资助采用事前备案、事后资助方式。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可按项目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申请无偿资助,给予单个项目无偿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获得市、区财政资金补贴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可申报中央资金配套资助,但单个项目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合计不能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

2、贷款贴息应在项目完成后申请,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给予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已申请市、区财政资金贴息的项目如经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仍可申报,但单个项目当年所获得的贴息资金不能超过当年贷款利息额,合计所获得的各级财政资金不能超过该项目贷款利息额,合计贴息期不能超过2年。

3、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融资平台服务项目,最高按其融资再担保责任额的0.2%给予无偿资助,对担保公司提交再担保平台的担保贷款最高按融资再担保责任额的0.5%给予无偿资助,但单户资助不超过其再担保保证金的5%。对信用再担保融资平台建设项目资助标准执行上述第1款支持标准。

每个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四、申报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财务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

(六)项目主体和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五、申报材料

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包括: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资助理由和政策依据);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服务项目除外);

(三)项目的技术创新报告(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项目需提供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工业设计产品量产以及研发阶段性成果产业化情况(仅对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项目),申请中央资金配套项目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验收通过资料;

(四)项目的节能降耗效果情况(仅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

(五)项目申报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化关系的证明材料(仅对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的专业化协作项目);

(六)企业技术改造备案证明(仅对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的技术改造项目);

(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及服务情况(仅对改善中小企业环境服务项目);

(八)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及纳税证明;

(九)上年度或本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十)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十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告和对附属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申报时间

从特色产业资金申请指南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受理我市特色产业资金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发展与财政局。

八、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企业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区财政部门受理并初审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现场考核和专家评审——经评审通过的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市财政部门将特色产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上报财政部备案——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特色产业资金给项目单位。

九、特色产业资金申请表格

特色产业资金申请表格见附件。

十、各区财政部门申报地点和联系电话:

1、罗湖区财政局预算科(罗湖管理中心大厦2611室),电话:25666382;

2、福田区财政局(福田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财政局8号窗口),电话:82978007;

3、南山区财政局国资科(南山区劳动大厦910、911室),电话:26662584、26662530;

4、盐田区财政局国库科(盐田区行政中心833室),电话:22321778;

5、宝安区财政局(宝安区海关大厦15楼联办中心财政窗口),电话27660203;

6、龙岗区财政局(龙岗区财政局3楼319室),电话:28922180、28922211;

7、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电话:88211850;

8、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坪山新区金牛西路启兴大厦一楼14-15号窗口),电话:85211499。

附件:深圳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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