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申请重新鉴定的补充说明_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15:10: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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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重新鉴定的补充说明

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我公司诉鄂州市盛昌臵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已经贵院受理。我公司现对湖北炼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8日出具的鄂炼基字(2009)第0045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不服,已向贵院申请对涉案的盛昌大厦综合楼增补项目进行重新鉴定。我方认为:该《报告书》违反程序,漏列少算了工程项目,漏算重扣了工程价款,其内容逻辑混乱,存在严重的瑕疵和错误,根本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该鉴定项目的实际情况,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并对法院的公平公正判决带来严重的干扰。为此,我方坚决要求贵院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以维护公平正义。现将相关事实与理由陈述如下,请审阅。

一、《报告书》漏列增补的桩基工程量(4根桩),少算工程价款185559元。

双方于2003年10月18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本合同价款,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作调整;

2、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3、设计变更和甲乙双方共同洽商。”我方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设计单位及建筑单位的设计及变更指令(即由原八层改为建设十二层),在原40根桩基的基础上增加4根桩,变为44根。而《报告书》则依据原、被告代理人于2006年元月20日签订的《说明意见书》第一条:“根据双方在二00三年十月十八日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桩基础是528万元包干之内,由人工挖桩改为机械钻桩与甲方无关”,据此推定这增加的4根桩的工程价款包含在“528万元包干之内。”殊不知,这句话是针对2003年10月18日签订的合同中的八层而言。现不管是设计还是建设均变为后来的十二层。那么无论是尊重后来变更的事实,还是依据合同第十七条规定,以及依据公平原则,此4根桩基均应作为增补项目的工程量,取价计算。而《报告书》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二、《报告书》漏列了以下增补的工程量,从而导致少算工程款,具体明细如下:

1、增补桩接头,合计价款3378元;

2、增补电梯井砂垫层,合计价款493元;

3、增补因面积增加而相应增加的楼地下,楼梯找平、天棚抹灰,合计价款32000元;

4、增补因楼层增加而增加的避雷网,合计价款1500元;

5、增加污水管道铺设,合计价款18777.31元(如被告方否认,可作破坏性检查)。

以止五项合计56148.31元,属应算而漏算的项目。

三、《报告书》漏列了人工挖桩改机械钻桩前实际发生的人工施工工程量,实际少算131900元。

《报告书》依据上述《说明意见书》第一条中的“由人工挖桩改为机械钻桩与甲方无关”一段话,漏列了人工挖桩改机械钻桩前发生的实际人工施工工程量,这既违背客观事实,又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这段话的含义系指人工改为机械后发生的工程量及相应工程款由乙方(即我方)负责,但这之前已实际发生的人工挖桩行为,工程量及价款并不由我方负责。其次,这种改变系由地质原因引起,是由勘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五部门会同协商确定,符合建设施工合同第十七条之规定。再次,如果此项费用包干在528万元之内,后面发生的机械挖桩费用也包干在528万元内,那对我方来说是极不公平的,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最后,需强调的是,此项费用发生后,我方已支付给施工队,但被告并未弥补给我方。因此无论是依据合同、双方签署的《说明意见书》还是法律规定,此笔131900元的工程款不应漏列和扣减,应列入增补项止的范围内。

四、《报告书》扣减屋面的工程费,少算工程款157450元。2005年4月10日,双方确认的《建筑工程预算分析表〈编制说明〉第2条中明确指出:“本预算书是以双方协商,只计算九层以上工程量,原八层屋面、女儿墙、防水层、屋面冲顶层及屋面工程等不扣除,结合2000全国建筑工程统一基础定额、湖北省基价表,不计取模板,起高费、税金、利润进行计价。”双方最后确定8层以上价款为120万元。而《报告书》的《工程造价汇总表》第2条第2项则扣除了八层冲顶层的相关工程量及费用,少算157450元。

五、《报告书》漏列该项目获优良工程应奖3—5万元的合同条款,那么按双方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应向我方支付3—5万元。

六、根据上述《说明意见书》,材料差价不再增减。如乙方确实亏损,甲方在结算时酌情考虑补助。在本案中,我方依据原图纸计算的工程量预算书中,钢材价格2380元/T与实际购买价4500元/T,价差达2300元元/T,出现明显的亏损。根据《报告书》中的实际钢材用量351T及少算的钢材用量24T,则钢材款应调整为:24×(4500-2300)+(351-24)×700﹦281700元。

根据以上一至六项,《报告书》一共少算漏算工程费用总计185559+56148.31+131900+157450+49999+281700﹦852757.31元。

七、需要重点强调的是,该《报告书》的内容逻辑混乱,错漏百出,根本就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鉴定项目的实际情况,存在严重的瑕疵。试列举如下:

(1)P10中现浇板换成圆孔板,但相应的材料增加量及其费用在《报告书》中未予计算或少计算,比如应增加的钢材量应为0.0221×82﹦1.8122T,但在P15中只反映增加0.316T。

(2)P15中所用○5~○18的钢材总量为72.587T,而在P20中只反映48.18T,中间相隔24.407T的用量及费用少算。

(3)P9中标注增加部分“1~8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为110378.77元,而在P13标注工程总造价为1103780.77元,出现明显的错误。

(4)前后不符。如P15的5~46有梁板模板厚>10cm(二层),但在P15的5~356中,却变成厚﹤10cm(二层),P15的5~46梁板模板厚>10cm(三层),但在5~356中,却变成厚﹤10cm(三层)等等,前后不相符。

(5)P15中列举钢筋有○

12、○

16、○18,但在P18《工料机汇总表》的统计中只有○12,漏列○

16、○18两种型号。

(6)P21中未计算楼地面工程,而在监理公司的《验收报告》中明明白白对我方所做的楼地面工程进行了验收,此项费用18800元本不应扣减,而《报告书》中却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鉴于《报告书》逻辑混乱,前后矛盾,错漏百出,漏算少算,存在严重的瑕疵和错误,根本就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我方实际的工程量及工程费用,故我方坚持要求依法对涉案项目重新鉴定。

望批准!

申请人:原告代理律师 夏立群

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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