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答疑申请书(川1802行初80号)_判后答疑申请书范本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15:05: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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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

申请人:高志敏(系该案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黎明村高边组72号。电话:***。

申请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及《判后答疑实施细则》。

申请事项:请求对(2016)川1802行初80号案依法进行判后答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不服贵院作出的“(2016)川1802行初80号行政判决书”,现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疑的若干意见》及《判后答疑实施细则》,依法向贵院提起判后答疑申,望请贵院依据上述意见及实施条例之规定,针对本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裁判理由等依法进行答疑。申请答疑事项如下:

一、关于证据: 贵院于2016年9月1日依法受理该案,同年10月18日开庭审理,至开庭之日原告未收到贵院通知领取或送达被告举证的任何证据材料。

庭审中原告对被告逾期举证的证据依法不予质证。《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贵院采信被告举证的证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依法释明!

二、关于贵院认为部分“本案中,被告依照法定的行政程序,颁发第字地5***24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行为并无不当。”贵院作出该认定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该案属于行政许可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颁发的该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该行政许可系被告超越职权违法审批。

本案争议焦点:

1、该证颁发是否对原告合法侵权造成影响与原告具有法律

上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芦山县住建局是否具有颁证主体资格;

3、该“第字地5***24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发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主体资格及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六组证据证明:涉案土地规划情况,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的红线图将原告围墙纳入规划范畴,由此芦山县政府授意芦阳镇政府以351连接线项目将原告部分土地房屋进行征收。该证已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

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27.886亩已远超被告对划拨土地的审批权限。

涉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配套红线图,按照四川省规划和建设局建设 项目报建流程,红线图选址意见书中包含的申请材料,获取选址意见书后制作建设过程总体平面图通过审查备案后方能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颁证时将审定的红线图一并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中。

该案中涉案划拨土地27.886亩,红线图日期在颁证后近一年作出由此证明:被告颁发的该行政许可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的行政许可行为。

综上,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请求贵院针对该判决中认定被告具有颁发“第字地5***243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主体资格,且符合法定程序的法律依据依法答疑!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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