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_杭州市住房城乡委员会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15:01: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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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

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健全和完善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查处制度,根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杭政〔2007〕9号)、《关于规范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杭政办〔2013〕3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函保字〔2015〕346号)规定,现制定我市市区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回及补差价操作规程。

一、处理方式的确定

对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行为的处理方式的确定,根据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中第三十七条“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的规定,并依据省建设厅答复意见,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及经济适用住房实际情况,当事人选择收回其所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且该住房收回后仍适合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收回住房;当事人选择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或者该住房收回后不适合再作为保障性住房的,责令补交差价款;当事人拒不作出选择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收回该住房或责令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的决定。

二、经济适用住房收回操作规程

根据杭政〔2007〕9号文件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及其他相关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市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可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已购住房。其中,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收回的,凭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建设单位与购买人签订解除协议合同,按解除经济适用房合同手续进行办理,解除合同后建设单位可申请将该住房产权性质调整为拆迁安置房,由市政府统一调拨使用;亦可申请由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收回。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需要收回的,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实施收回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1.资金来源

收回经济适用住房所需资金由实施主体自筹或通过银行贷款筹集。

2.收回价格

收回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所有权人原购买该住房时的价格确定。

3.收回流程

(1)作出行政决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能存在的违规申请情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属违规申请的,作出撤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收回该住房的行政决定,送达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并抄送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2)购房人提交相关材料。购房人应配合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实施收回工作,提交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利证书、契证、原购房合同发票、房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等材料。

(3)入户踏勘。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行政决定,现场入户踏勘收回房源并确认相关费用已结清。

(4)签订收回合同。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与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签订收回合同,支付收回房款至第三方监管账户,双方按规定办理交易确认手续、契税及不动产转移登记等事项。

4.收回房源为按揭抵押状态的处理

需收回的房源尚处于按揭抵押状态的,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和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之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应按规定注销不动产抵押登记。

5.收回房源的处理

收回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确权在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面积要求的,由市财政按原所有权人购买该住房时的价格出资收购后,转作公共租赁住房使用, 产权性质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其余房源经批准产权性质调整为拆迁安置房,由市政府统一调拨使用或按规定选择其他处置方式。

三、经济适用住房补差价操作规程

(一)差价款补交标准

依据《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参照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撤销保障资格的行政决定时市物价部门联合市财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单价之间的差额结合该住房全部建筑面积缴纳差价款。如当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尚未公布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单价,购房人按照该评估单价与原购买单价之间的差额结合该住房全部建筑面积缴纳差价款。如本《规程》施行前,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已作出撤销保障资格行政决定,且作出该行政决定当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当时未公布,现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已经公布的,购房人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市场评估价格与原购买单价之间的差额结合该住房全部建筑面积缴纳差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查实存在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情形的,其原取得完全产权时缴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在上述差价款中予以扣除。

(二)补差价操作流程

1.作出行政决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可能存在的违规申请情形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属违规申请的,作出撤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责令补交差价的行政决定,送达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

2.购房人补交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行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补交差价款,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收缴工作。

3.办理性质调整及变更登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补交差价的行政决定、不动产权利证书、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明、差价款缴纳凭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地税部门工作联系单等资料,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调整后再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不动产权利性质为出让存量房,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差价款票据填发之日起计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后,经查实存在违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情形的,其按照上述第(二)条第2点规定补交差价款后,无需再按照第3点规定办理不动产变更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拒不配合收回工作或拒不配合补交差价工作的,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将其行为通报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并依法记录。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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