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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
与采标标志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部门
广州市质监局各分局业务科(标准化科)或标准化监督管理处。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广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申请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进行审核。
三、办理依据
1、《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管理办法》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与采标标志备案工作规定》。
四、办理范围
广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五、办理条件
(一)企业办理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品主要性能指标和试验方法等技术内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2、产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要求稳定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
(二)企业在办理采标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其中申请书要求一式三份,其余资料可提供复印件并加具企业公章,一式两份:
1、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
3、近一年内,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证明产品采标的技术指标达标情况);
4、近一年内,连续三批产品符合采标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证明产品质量稳定情况);
5、企业申请采标所执行的我国标准文本,且文本现行有效;
6、企业产品如果执行国标、行标、地标,但在标准文本中没有明确提及采用程度的,或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都应附被采用标准的原文、译文或相关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当场对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符合要求的,即行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广州市质监局。
(二)广州市质监局在接到企业采标资料后,组织相关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对产品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在审查结论栏内加具意见,并于通过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审定。
(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工作,并对审定通过的产品予以编号、备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对未通过认可审查的,在申请书上加具意见,书面告知受理部门并返回相关申请材料。
(四)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定后,由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将审定结果按辖区管理,通知企业到省局领取“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认可书”。
(五)企业接到“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之日起,即可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和产品的说明书上印刷采标标志图样。
七、有效期
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受理部门提交复审资料,复审合格的,报省质监局换发新的采标认可证书和采标标志证书。
八、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星期五:上午8:30~12:00
九、办理地点及业务咨询电话
1、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监督管理处(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座四楼,业务咨询电话:86196652,86197650);
2、广州市番禺区质监局(番禺区市桥镇东平路46号,业务咨询电话:34619537);
3、广州市花都区质监局(花都区新华镇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第十二栋,业务咨询电话:86979017);
4、广州市从化质监局(从化市街口凤仪路107-109号,业务咨询电话:87921820);
5、广州市增城质监局(增城市荔城镇菜园中路49号,业务咨询电话:82630025);
6、广州市越秀区质监局(人民中路操场前6号三楼,业务咨询电话:81847117);
7、广州市海珠区质监局(燕子岗路108号,业务咨询电话:89008231);
8、广州市荔湾区质监局(荔湾区百花路1号,业务咨询电话:81599230);
9、广州市黄埔区质监局(黄埔大沙地东44号6楼,业务咨询电话:82273600);
10、广州市白云区质监局(大金钟长安南街15号,业务咨询电话:62839612);
11、广州市天河区质监局(长兴路318号后座,业务咨询电话: 87262839);
12、广州市萝岗区质监局(开发区开发大道680号,业务咨询电话:82112155);
13、广州市南沙区质监局(港前大道1号N6二楼,业务咨询电话:39910379)。
十、纪律监督
监督机构: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监察室
纪律监督电话:86197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