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暂行办法(具体事项)_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申请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14:26: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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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暂行办法

闽公综[2008]515号

为规范办理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民法通则》和《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公民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民发现户口登记事项有差错的,应及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更正登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对于公民户口登记项目的差错,要区别情况,视情处理。因公民本人假报、错报而发生的差错,不论是其本人主动申请更正,还是被他人举报,公安机关均应在查证属实后,立即给予更正。

三、姓名变更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祖父母姓、外祖父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姻关系而变更姓氏的;

(4)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而变更姓氏的;

(5)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而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学龄前儿童需要变更名字的;

(2)在同一单位(包括中小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3)未成年人因收养关系确立要求变更名字的;

(4)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5)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被误解、歧视的;

(6)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7)因不规范简化字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刑满释放及解除劳动

教养、收容教育的人员。

(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6)已办理过更正出生日期的;

(7)属于限制出境人员的。

4.变更更正姓名相关事项:

(1)未满18周岁的人申请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由亲生父母双方持居民身份证同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因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原姓名。

(3)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已满10周岁未满16周岁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

人姓名,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4)18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

请。

(5)16周岁以上公民变更姓名应出具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书。

(6)已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被核准的,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后7日内,在指定地市级以上的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并于3 0日后到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

登记手续。

(7)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只能办理一次(学龄前除外)。

四、性别变更、更正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要求变更性别的,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变更性别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由国家指定医院出具的成功实施变性手续的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准方可予以变更。

公民性别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发现后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

更正。

五、出生日期更正

对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事实的原则,从严审查。

1.更正出生日期需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足以证明年龄确属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以及相关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公安机关

或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准后方可予以更正。

2.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更正出生日期的,均不予办理。

3.公民已办理过变更姓名的(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除外),不予办理更正出生

日期。

4.公安机关常住人口登记表中由本人(成年人)签名确认的,不予办理更正出生日期。

六、民族成份变更

1.民族成份已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公民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准

变更民族成份。

2.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但公民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可申请变

更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3.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七、户主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1.原户主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3.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4.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

八、籍贯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更正籍贯:

1.公民父母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省籍的,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籍的。

2.因父(或母)离异后与台湾省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其子女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

籍的。

3.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

4.因申报户口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

九、出生地更正

对公民出生在国外,回国定居办理户口登记落户时,出生地填写错误的,可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更正。

十、其他项目变更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户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登

记。

十一、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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