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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来源:
河池大化民政 时间:
2012-10-23 17: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提供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生产自救相结合,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制定和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措施,统筹协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合理安排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
第二章 保障标准与保障对象
第八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年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布,并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宣传。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是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者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户口迁出的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为农村居民家庭成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是指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按家庭成员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家庭总收入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副生产获得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收入;
(三)承包经营收入;
(四)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出租、转让收入;
(五)出租家庭财产收入;
(六)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费;
(七)依法接受的赠与;
(八)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从事农副生产获得收入的价格按照当地统计、价格部门发布的数据核定。外出务工人员收入按照其所在工作单位提供的工资证明金额计算;没有证明的,按照其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纯收入:
(一)按规定获得的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保健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医疗救助费等;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三)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五)救灾救济款。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
(二)违法生育的夫妻;
(三)赌博、吸毒屡教不改。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集中受理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通过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农村居民办理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近亲属、其他村民或者所在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说明或者证明;
(二)家庭收入说明;
(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第十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初审:
(一)调查核实。组织2人以上对申请人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算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
(二)民主评议。组织村民代表3人以上、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应当有乡镇干部参加;
(三)公示。将调查核实情况和民主评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期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下相同);
(四)呈报。公示期届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在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时,该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要求完成审核工作:
(一)核查。派员核查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
(二)审核。工作人员提出复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审核;
(三)呈报。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一)审查。组织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决定。处理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三)公示。决定拟给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办证。经公示无异议的,给申请人办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有异议的,应当复查处理。保障对象自发证当月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条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照其家庭困难程度分档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一)特别困难户按照一档发放;
(二)比较困难户按照二档发放;
(三)一般困难户按照三档发放。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享受计划生育优待的家庭,可以提高一个档次;已属于一档的,按照档次标准提高10%的保障金。划分档次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保障金使用计划和已批准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送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保障金使用计划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足额拨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的名义在发放保障金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开设个人账户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提供帮助。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不得代替其他救助款项。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贫困居民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7月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自然村(屯)公示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名单,对有异议的,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终止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注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
(三)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要求不再享受。
第二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申请、审核、审批和保障金发放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拨付、发放,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贪污、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职责,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停止发放并追回其骗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化县民政社会救助政策
来源:
河池大化民政 时间:
2013-11-05 15:42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补助对象及范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保障标准: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
办理程序: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低保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残疾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补助对象及范围: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办理程序:(同上)
申请所需材料:申请人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证、身份证、收入状况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失业、求职登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伤残、退休等其他证明材料。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三、五保供养标准
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赡养、扶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扶养能力,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补助标准:五保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30元。
办理程序:个人书面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五保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五保对象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
1.填写《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五保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审批表的右上角必须贴本人1寸近照片);2.对象提出书面申请(可委托代写);3.入户调查情况说明书并有入户调查人亲笔签字;4.村(居)委会评议结果报告;5.村(居)委会公示证明; 6.村(居)委会公示相片;7.乡(镇)人民政府公示证明;8.申请人身份证复件;9.申请人户口薄复印件;10.申请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四、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补助
救助对象及范围:住院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在乡优抚对象及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救助标准: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3.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4.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6000元。
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进行二级审核→县级民政部门进行三级审核→救助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的账户。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应在办理住院手续后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后,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是否符合住院医疗救助条件。
申请所需材料:医疗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金,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向其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医疗费用收据已在新农合办报销并保存的,凭复印件,下同)、必要的病历材料等其他证明材料,经村(居)民委会评议确认符合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五、城乡门诊医疗救助
(一)门诊救助对象
1.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的以下人员:
(1)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
(2)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五保供养对象。
2.门诊医疗救助病种为:
(1)恶性肿瘤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
(3)血友病;(4)肺结核;(5)类风湿性关节炎;(6)Ⅱ期以上高血压病;(7)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8)肝硬化失代偿期;(9)冠心病;(10)糖尿病;(11)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12)慢性阻塞性肺气肿;(13)慢性心力衰竭;(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精神分裂症。
(二)门诊医疗救助标准
1.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一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0-15倍。
2.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中重度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每人每年的门诊医疗救助标准不得低于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15-20倍。
办理程序及申请所需材料:(同上)
六、临时救助
补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因突发事件引起的家庭困难的大化县户籍的常住居民。
补助标准:300至3000元不等。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1.申请人应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书);2.申请人要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3.因重、大疾病申请救助的应提供患者本年度或近期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及参加新农合报销凭证复印件;4.因就读大学申请救助的应提供所在学校学费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7674
七、孤儿保障救助
补助对象:大化县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保障标准: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按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的账户。
申请所需材料:1.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2.孤儿本人一寸彩色相片;3.孤儿监护人签订孤儿养育监护协议书(手印);4.孤儿本人或监护人提交申请书;5.孤儿本人户口簿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6.监护人户口簿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7.村委会证明(盖章);8.当地公安部门证明(盖章);9.孤儿本人农村信用社存折复印件。
业务咨询电话:0778—582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