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进口固体废料企业所要进行的程序_固体废料控制程序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09:36:2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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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口固体废料企业所要进行的程序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是指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简称进口废物原料。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一、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国内收货人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废物原料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consignee.eciq.cn)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国内收货人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评审记录表》中的评审要求,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国内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加工利用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利用单位。)

二、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国外供货商应通过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电子监管系统”(http://scrap.eciq.cn)提交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按照有关规定,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

(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三、装运前检验

固体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四、到货检验检疫

进口固体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口固体废料还应取得国家环保部门的许可。相关手续由加工利用企业向国家环保部门申请。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要求:

(一)属于依法成立的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加工利用所申请进口固体废物的场地、设施、设备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

(四)具有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包括建立了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经营情况记录制度、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相关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依法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等。

(五)自营进口的,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的,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应当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且加工利用企业为相应《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中列明的“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

(六)申请进口固体废物数量与加工利用能力和污染防治能力相适应;进口口岸符合就近原则和国家有关口岸管理规定。

(七)加工利用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所委托的代理进口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两年内没有以下违法行为记录:

1.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4.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5.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八)近一年内没有以下违反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要求排放污染物;

2.所加工利用的进口固体废物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

3.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进口固体废物中的夹杂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

4.环境监测记录或者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

5.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海关、检验检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从事《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内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划以及“圈区管理”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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