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_烟草专卖证办理程序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09:18: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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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新办零售类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

第十四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何界定?

[解答]

一、烟草制品零售点首先应是固定的。关于经营场所的固定性,可以通过提供房产证、租赁合同,或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的书面证明加以确认。

二、关于经营场所的独立性问题,主要根据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中标明的房屋用途,或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加以判

断。对于临近住所搭建出来的建筑物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果有单独的通道,不与住宅相通,可以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如果申请人书面承诺住所作为货物存放场所的,也可以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相关依据]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与办理程序规定》(国烟专[2007]549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第二条第(四)项

《安徽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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