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业务申请相关纸质材料_医疗机构许可相关材料

申请书 时间:2020-02-28 07:12:2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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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许可

第一步:

一、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特别提示: 在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之前,申请单位(人)不得从事医疗机构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等相关工作,否则,后果自负。)

二、法定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修正)第十条、第十九条;

(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卫计委令第35号)第十二条、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四)《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卫计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

(五)《四川省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

(六)《关于印发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09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三、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四、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有内容齐全)

⑴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⑶所在地区人群健康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⑷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⑸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⑹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⑺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及结构、人员配备; ⑻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⑼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⑽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⑾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⑿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⒀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⒁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⒂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⑴选址的依据; ⑵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⑶地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⑷占地和建筑面积。

4、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设置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证明;

6、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或业务用房产权、使用等证明材料;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批准 申请条件:

1、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执行国家卫计委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中外双方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合资、合作的中外双方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三)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3、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三)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及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设置审批 申请条件:

1、港澳独资医院的设置与发展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申请设立港澳独资医院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应当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能够提供先进的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

(二)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

3、设立的港澳独资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三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二级医院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符合二级以上医院基本标准;

(四)在老、少、边、穷地区设置的港澳独资医院,投资总额要求可以适当降低。

申请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

(五)法人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六)项目选址报告、项目土地使用租赁证明、项目建筑平面图;

(七)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医院设置申请材料、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并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

五、办理程序

1、申请:市属医疗机构、100-499张床位的综合性医院、300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设置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卫计局审核同意,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计委窗口提出申请,递交设置申请资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提交资料不齐,要求5日补齐所需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内容不全,不属于市卫计委窗口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3、评审和审批:受理资料移交市卫计委行政审批科,市卫计委统一组织相关专家现场考察和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市卫计委相关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4、办结:市卫计委按审批意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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