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世洋申请调解赵家荣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
于世洋申请调解与赵家荣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调解员:仇忠富
申请人:赵家荣,42岁,男,被申请人:于世洋:26岁,2010年11月13日10时30分,于世洋驾驶鲁REX889小客车行驶到六合区宁通横梁街道太平村地段与赵家荣驾驶苏AK193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鲁RWX889及苏AK193均受损,赵家荣,乘员刘小萍、郭平珍、李瑞桃、赵媛媛5人受伤。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于世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家荣,乘员刘小萍、郭平珍、李瑞桃、赵媛媛无责任。一开始双方当事人都对理赔问题存在争议,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于世洋认为苏AK193上的几名乘客应该由苏AK193的车主赔偿,认为苏AK193的车主赵家荣与几名乘客存在合同关系,应当由赵家荣来赔偿,而赵家荣认为于世洋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由于世洋来赔偿这几名乘客。从双方对此次事故的观点来分析,被申请人于世洋不理解交强险的性质与用途,而申请人赵家荣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后,在调解中我们又遇到麻烦,当于世洋一方明白交强险的用途后,他又提出了一点要求:保险公司报多少就赔给对方多少,而另一方赵家荣马上又不同意调解了。所以在调解时我们抓住了这一重要的信息,先耐心的给当事人讲解投保交强险的性质与作用,在此基础上告知于世洋与赵家荣之间产生的是一种道赔纠纷,而于世洋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对等的,经过我们一番对法律知识的讲解、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了共识。经调解,于2010 年 12月8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于世洋一次性赔偿给赵家荣医疗费6030.30元,营养费13天*18元=2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天*18元=234元,护理费13天*75元=975元,租被费130元,出院后平卧制动护理费60天*40元=2400元,误工费73天*40元=2920元,交通费300元,计13223.30元,苏AK1931轿车维修费由于世洋承担;赔偿给李瑞桃医疗费1545元,营养费7天*18元=126元,误工费30天*40元=1200元,计2871元;赔偿给赵媛媛医疗费1035.70元,营养费7天*18元=126元,学生补课适当补偿费1000元,计2161.70元;赔偿给郭平珍医疗费1526元,误工费560元,计2086元;赔偿给刘小萍医疗费68元,误工费560元,计628元;总计;20970元;赵家荣如若评上伤残等级保留诉权。
从法律上来说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一个纠纷,但它又不同于民事纠纷,交通事故的发生带有不确定性,而民事纠纷是因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而引起的。所以,在调解时我们应该抓住这点,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应该计较那么多,只要人没事,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得到应有的赔偿就可以了。
最后,身为一民专职调解员我认为人民调解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拉近了我们与当事人的距离,更易于和当事人的交流,也容易得到当事人的理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民生的客观要求。在此基础上我认为我们做的还不够,应该认真做好以下四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工作责任心。
二、规范程序,提升调解效能。
三、依法调解,做到公平公正。
四、与时俱进,开创工作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