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办事须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名称申请书”。
企业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办事须知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分类通关作业操作规程〉的通知》(署监发[2009]313号)的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注册地海关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一、根据属地原则划分业务受理现场:
(一)厦门海关驻高崎办事处(后续管理科)负责受理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除外)企业的申请;
(二)厦门海关驻海沧办事处(后续管理科)负责受理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企业的申请;
(三)厦门海关驻同安办事处(后续管理科)负责受理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企业的申请;
(四)象屿保税区海关负责(后续管理科)受理象屿保税区、象屿保税物流园区企业的申请;
(五)泉州海关、石狮海关、漳州海关、东山海关、龙岩海关负责受理本辖区企业的申请。
二、各受理现场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高崎办事处:厦门市中埔高崎联检大楼一楼报关大厅23593522359310
海沧办事处 :厦门海沧大道1号海关大楼一楼2357072
同安办事处:同安区银湖路9号同安海关三楼后续管理科2359415
象屿保税区海关:厦门市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楼二楼2359111
泉州海关:泉州市温陵南路126号泉州海关报关大厅0595-28208012
漳州海关:漳州市元光北路6号海关大楼报关大厅0596-2922266-3206
石狮海关:石狮市八七路1389号海关大楼
0595—88723063
东山海关:东山马銮湾海关大楼
0596-5668566-3231
龙岩海关:龙岩市新罗区莲花环岛海关大楼
0597—2201017
三、适用范围:
在厦门关区注册登记的A类及以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代理报关企业。企业申报出口的货物涉及监管证件管理的不适用“事后交单“方式。
四、出口货物分类通关作业原则:
海关通过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以企业守法管理为基础,综合企业类别、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监管证件、贸易国别、航线、物流信息等各类风险要素,按照
风险高低对不同企业出口的货物实施分类,在通关过程中采取不同的管理要求和管理程序,实施差别化作业的通关管理模式。
五、申请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A类及以上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事后交单”通关协议书第十二条的要求;
(二)未因涉嫌走私或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
(三)连续1年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或者代理报关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五)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六)未发生多次报关重大差错的;
(七)依法设置、编制、保存及真实记录有关帐册、资料;
(八)无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事项的。
六、企业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厦门海关提出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申请书》;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或《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或《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七、通关作业:
(一)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二)A类及以上企业经海关同意,并与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厦门数据分中心签订“事后交单”通关协议书后,可在全国试点海关范围内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八、适用“事后交单”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暂停其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程序:
(一)进出口货物经海关放行后,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自行或应委托委托办理事后交单手续的;
(二)未依法设置、编制、保存有关簿记或者记录不真实、管理混乱的;
(三)AA、A类企业涉嫌走私或违规被立案调查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致使报关专用IC卡被滥用、出借、冒用的,或遗失报关专用IC卡未立即向海关报告的;
(五)多次发生报关重大差错的;
(六)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八)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轻微的;
(九)有其他影响海关正常监管情事的;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纠正上述行为,并通过注册地海关核查的,可向注册地海关书面申请继续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方式。
九、适用“事后交单”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有权取消其适用“事后交单”通关手续:
(一)构成走私犯罪或走私行为的;
(二)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或者代理报关的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
(三)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企业管理类别由AA、A类被调整为B类及以下的;
(五)被海关暂停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程序后,未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对其行为进行纠正的;
(六)其他海关认为需要取消“事后交单”通关手续的情形。
海关自企业被取消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程序一年内,不再受理企业提出“事后交单”通关方式的申请。
《适用“事后交单”通关申请书》和《“事后交单”通关协议书》文本企业可登录厦门海关门户网站
(XIAMEN.CUSTOMS.GOV.CN)“企业管理之窗—资料下载”栏目查阅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