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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 执业机构: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对涉嫌容留妇女卖淫罪***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涉嫌容留妇女卖淫一案***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经过会见了解的案情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在本案中涉嫌的罪名是容留卖淫罪,不是暴力犯罪,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
二、本案有别于其他容留卖淫罪,其容留妇女仅两人,无未成年人及性病患者,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三、***系初犯,之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表现一贯良好,本案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性质恶劣的案件,并且***认罪态度好,已经认识到事情后果的严重性,因此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知发生社会危害性;
四、***是家庭经济支柱,上有年迈患有直肠癌的父亲需要其照料,下有未成年孩子正在读书期间,其涉嫌犯罪主要原因是生活在社会底层加之法制意识淡薄,其主观恶性较小,对其施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其改造和家庭、社会的和谐。
五、***涉嫌犯罪的地点非公共场所也无店招等其他宣传行为,其容留地点在其居住的房屋内,相比有店铺店招或大型娱乐场所***社会危害和社会影响相对较小。
六、本案现场查获有2人次卖淫,嫌疑人获利金额微小,犯罪时间短。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二)第八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量刑轻、符合缓刑的适用。
“
(一)主刑
1.法定刑在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有如下情形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人次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引诱、容留、介绍每增加一人次卖淫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三)缓刑
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综合考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数、次数、对象、场所、是否营利等犯罪事实和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多名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3.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根据上述量刑实施细则,辩护人认为***量刑约为六个月拘役或有期徒刑,且不具备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七、归案后在侦查人员的帮教下***认识到所犯罪行,如实供述系坦白,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综上,辩护人恳请综合全案情况,目前本案也不存在需要继续羁押***的社会危险性,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17条第4款的规定,辩护人基于上述理由恳请贵院依法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公安局建议变更***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嫌疑人家属将按公安机关要求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社区及其家属会进行帮教和监督。恳请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18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