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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报告
为避免公司内部农民工人在工作中因为意外事故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少公司在无过失赔偿上的经济负担,同时保证农民工的自身利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平稳发展,在公司与内部农民工之间营造一个更加良好和谐的管理氛围,遵循劳动法的规定,特提出此报告,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一、本季度因为民工意外伤害为公司造成的损失统计
1、直属部民工卢雷于2011年3月28日3:00在北京市长话局四层机房内施工用云石机切割绝缘板时由于违章作业将右手中指划伤,给公司造成了五千多元的经济损失。
2、三项目部民工崔士雷于2011年5月6日下午3:00在大兴黄村培训学校2号楼一层从事龙骨调直时缺乏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小心从移动式脚手架跌下来导致右手腕的大拇指肌腱神经和脑股动脉被划断给公司造成了上万元的经济损失。
3、以上两次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的麻痹大意造成的,公司方面不存在过失但是根据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中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必须履行无过失赔偿的责任。
4、归根究底的说是公司无法依靠外援来承担和弥补相应的经济费用从而使公司自身承担了全部的经济损失。
二、农民工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实施办法
1、根据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2、第八条的说明—————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综上所述意外伤害保险既是国家的规章制度又是对企业经济发展的保护。意外伤害险的推出对公司来讲是以低投入来保证公司较高的经济利益。通俗的说就是花钱买平安,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依据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继而把公司承担的风险降到了最低点。所以我个人认为本企业必须为工人上意外伤害保险。恳请公司各位领导仔细斟酌。
安全员:王建好 201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