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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已发布施行。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交通厅是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下进行行业管理。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枪对机动车驾驶员行业管理实行二级管理、一级审批的原则,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开业标准、培训标准等,并组织实施;指导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
(二)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户的开(歇)业审批,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并对“培训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
(三)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并对“准教证”进行年度审验。
(四)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辆的车型、装备、技术性能的认定工作,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标志牌、证》的印制管理工作。
(五)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的管理和监督培训学员结业考试,印发管理《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六)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以及统编教材,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管理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员的再教育培训、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工作。
(八)根据有关规定和管理工作需要,负责本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证、表、章、牌的印制、核发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的培训方法,为驾驶员培训工作提供服务。
三、各地(市)交通局是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办法、规章和培训标准,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的发展规划,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对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职能。
(二)按照管理权限受理和审查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立项、开(歇)业申请的初审及审批培训计划,对其办学条件和培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的招生审核,建立学员技术培训档案,核发学员证,监督培训业户按国家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统编教材培训,负责学员的结业考试和核发结业证书工作。
(四)负责本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的再教育培训、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工作。
(五)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等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的各项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四、培训业户、教练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结算凭证及管理费,由省交通厅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制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培训过程中收费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五、对违反驾驶员培训管理规章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市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交通部1996年11号令和1998年3号令中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开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中心、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另行文通知),逾期不办理者,不得从事驾驶员培训业务。
七、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时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