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再审申请书关于多付利息抵扣本金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民间借贷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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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弘,男,汉族,1956年1月1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男,汉族,1957年3月3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多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张三,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弘因与被申请人李明、一审被告山东多泽有限公司(简称多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D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月×日作出的(2018)川×民终×号民事判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为法治布道 替权利发声
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多泽公司及刘弘多付款项应当作为预付利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进而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970万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最终导致原审判决极端错误,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为法治布道 替权利发声
(一)关于390万元
初始借款本金97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3%,按月支付利息,则 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为法治布道 替权利发声
(二)关于130万元
原审法院根据另案达州中院(2017)川17民终608号民事判决(简称608号案),认定刘弘于2015年10月14日向案外人熊盛连借款现金130万元,然后转手又将该130万元现金交付本案被申请人李明用于清偿本案借款利息。刘弘对达州中院608号案之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不服,现正申请抗诉中。
即使认可608号案关于刘弘向李明交付130万元款项事实,同样根据四川高院民间借贷指导意见,该130万元中超出月息3%部分也应冲抵本金,而不可能是预付后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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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述及,多泽公司支付李明的利息已结清至2015年9月1日(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合计13个月),则在2015年10月14日刘弘支付130万元时,当时应付利息为2015年9月的28.67万元(955.94万元×3%)。
则130万元减去28.67万元所得之101.33万元应冲抵本金。
(三)尚欠本金
综合前述内容,多泽公司所付390万元中应冲抵本金14.06万元,刘弘所付130万元应冲抵本金101.33万元,故自2015年10月1日起,刘弘尚欠李明计息本金854.61万元(854.61=970-14.06-101.33)。
二、原审法院援引《合同法解释二》 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为法治布道 替权利发声
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其按先息后本原则判决没有问题。
(三)原审判决之逻辑谬误
《合同法解释二》 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为法治布道 替权利发声
如前所述,原审法院本应判决刘弘清偿李明借款本金854.61万元,但原审法院强行认定借款本金970万元,该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综上,原审判决错误理解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极端错误,进而导致事实错误,已经触发《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