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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第二水泥厂申请财产保全案
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阿民初字第3056-1号
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泥厂,住所地,阿城市玉泉镇。
法定代表人刘琪伦,职务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臣,男,哈尔滨第二水泥厂法律顾问。
被告:蒋国林,男,4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阿城市第六中学家属楼5单元6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泥厂与被告蒋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泥厂于200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蒋国林位于阿城市第六中中学家属楼5单元603室房产(建筑面积80.97平方米),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担保人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车牌号为黑L90368的桑塔纳轿车一部,为此次查封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第二水泥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蒋国林位于阿城市第六中学家属楼5单元603室房产(建筑面积80.97平方米);
二、查封期限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
三、查封期内,此房由被告管理使用,但不得变卖、抵押、抵债或以其他方式变更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国利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夏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