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评析_国家赔偿申请无罪赔偿

申请书 时间:2020-02-27 22:17: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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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国家赔偿案》评析

俞北瑜 1741602

一、案情事实

1.2005年7月25日,朱红蔚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06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侦监核〔2006〕4号复核决定书批准逮捕朱红蔚。同年6月1日,朱红蔚被执行逮捕。

2.2008年9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指控依据不足为由,判决宣告朱红蔚无罪。同月19日,朱红蔚被释放。朱红蔚被羁押时间共计875天。2011年3月15日,朱红蔚以无罪逮捕为由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

二、法院意见

1.2011年7月19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10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4254.09元(142.33元×873天);口头赔礼道歉并依法在职能范围内为朱红蔚恢复生产提供方便;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2.2012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1)法委赔字第4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二项;撤销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粤检赔决〔2011〕1号刑事赔偿决定第一、三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红蔚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42318.75元;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向朱红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驳回朱红蔚的其他赔偿请求。

三、法条梳理

1.96年《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适用决定上年度的标准;

2.11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适用之后的国家赔偿法;

3.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4.《国家赔偿法》 5.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国家赔偿程序法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之举证责任; 6.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否应该公开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

7.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事司法赔偿、行政司法赔偿的实体法。

四、案件评析

(一)界定本案的赔偿标准和范围

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本案中原告于2006.6.1~2008.9.19被逮捕;2005.7.25~2005.8.25被刑事拘留。其中2005.8.26~2006.5.31取保候审,未羁押不计入期间。二审计算时间,多算了一个逮捕当日、刑事拘留当日,期间就多两天。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超期拘留赔偿,逮捕之后赔偿;而未采取逮捕措施下的依法错拘不赔。朱红蔚被实际羁押时间为875天,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计算为873天有误,应予纠正。至于赔偿范围,其包括《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人身权的赔偿;第十八条,财产权的赔偿;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基于十七条人身权的赔偿。对于人格权(比如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等,还有其他的比如受教育权)都不能要求赔偿。

另,朱红蔚被宣告无罪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决定向朱红蔚以口头方式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生产提供方便,从而在侵权行为范围内为朱红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项决定应予维持。朱红蔚另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登报方式赔礼道歉,不予支持。

(二)界定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与第三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需符合以下条件(1)都仅限于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2)产生严重后果,才有请求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并不确定。本案中标准为因经营和生活受严重影响,严重后果之标准,是否可以理解为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能弥补的,只能支付抚慰金的形式。

(三)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的区别

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为三种形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内容包括: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国家赔偿法35条规定了,行政和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生命权,身体权。

因此,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亦比国家赔偿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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