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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办事指南
区文广局 2009-07-22
一、受理机构
名称:白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地址:广园中路238号区政府办公楼8楼818室 业务咨询电话:86361430、86055611
二、审批依据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2.广东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粤文市[2006]65号)。
3.广州市文化局《转发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穗文化[2006]158号)。
4.《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5.广州市综治委《关于加强我市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意见》(穗综治委 [2006]18号)。
三、受理范围:
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四、审批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经营场所面积必须在1500平方米以上。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七)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包括商住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五、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组织机构和管理章程;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以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
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以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产权电脑查询结果表(原件1份)。
无《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以及难以界定房屋性质的,以区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六)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经营场所1:2000方位测绘图(复印件2份,现场审验原件),离最近的中小学距离必须在200米以外;
(七)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八)资金证明;
(九)国土房管部门或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十)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一)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或《广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十二)卡拉OK歌舞厅播放歌曲目录。
(十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六、审批限制(权限、数量限制)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省文化厅审批;有数量限制。其他经营方式的歌舞娱乐场所由市文化局审批,区文广局负责审核,报批。
七、审批程序
1.申请人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资料到所在镇、街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具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持镇、街文化站已加具意见的有关申请资料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证服务窗口申请设立;
3.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证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资料即时接收,并发给《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资料的申请而无法受理的,当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或者在5日内发给《补正材料告知书》;
4.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及时审核申请材料并派人第一次勘察场地,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市文化局核查。
5.经上述核查属实的,正式受理申请。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
6.正式受理之后5日内,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派人对场地进行第二次勘察。按《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时限内举行听证。听证合格,上报市文化局审批。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九、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娱乐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