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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考试
一、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二、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科目二考试项目包括: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限速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科目三考试基本项目包括: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变更车道、通过路口、靠边停车、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
四、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报考牵引车——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报考牵引车——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六、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
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二和科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
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七、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
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