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指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指引
一、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5]第26号发布)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公布)
(四)《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4日公布 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及受理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2.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5.证据材料:
(1)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6.答辩书(证据材料交换之后提供);
7.争议指界图(1:500或1:2000地形图)。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理程序
1、土地权属争议申请。
2、审查是否受理:土地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当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决定受理后进入调查阶段。
4、争议各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签订调解书,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