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医学大学学生宿舍住宿申请及管理办法_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申请书 时间:2020-02-27 11:53: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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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醫學大學學生宿舍住宿申請及管理辦法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章總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六 條本校為妥善管理學生宿舍、輔導住宿學生生活及提昇學生宿舍使用效率,特訂定本辦法。本校學生宿舍之管理,除校規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各單位行政職掌:

一、學務處:負責宿舍管理及行政綜合協調;並由生輔組負責住宿學生之日常生活輔導等事宜。

二、總務處:負責宿舍設備,房舍之修繕清潔保養,財產管理,水電用品供應及環境美化與事務員工調派事宜。

三、會計室:協助總務處負責住宿費及相關費用之訂定。

四、人事室:有關宿舍管理員之任用、調遷、考核事宜。

五、資訊服務中心:負責電腦網路之申請及資訊補給站管理事宜。住宿學生應自行組織「宿舍學生會」,以落實宿舍自治、爭取住宿學生之權益及協助學校提昇管理效率。學生宿舍內各項措施及興革,宜先知會宿舍學生會,以廣納住宿學生之意見,必要時並得由宿舍學生會負責溝通宣導。宿舍學生會應比照校內其他社團,敦聘生輔組拇山學苑管理員為當然指導老師,並訂定組織細則,經送學生事務處報備後公告實行,惟其內容與本辦法或校規相抵觸者無效。為執行學生宿舍日常管理維護工作、及確保學生宿舍之安全,置宿舍管理人員若干名。宿舍管理人員應確實依照本辦法及相關作業規定執行工作,並受生輔組、事務組督導,及由宿舍學生會配合監督之。宿舍學生會基於宿舍學生正當權益所為之要求,前述各人員等應配合辦理;若有爭議者,呈請生輔組或事務組裁示後實施。學生宿舍內公共設施之修繕、維護、保養及改善等重大工程,由宿舍學生會報請總務處處理;其零星緊急事件,得由宿舍管理員

逕洽與本校之特約廠商先行處理,其經費於完工後檢具收據轉報

總務處核銷。另各種外包經營之設施(如便利商店、餐廳、保全

人員等)於議約或續約時,應有宿舍學生會代表之參與,以反應

住宿學生需求、保障住宿學生權益。

第 二 章住宿學生生活規範

第 七 條住宿學生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私自頂讓床位、霸佔床位、調換床位、借予他人暫宿或排斥

他人進住。

二、賭博、酗酒鬧事、鬥毆、吸煙,或打麻將。

三、儲存危險物、違禁物,或在宿舍內飼養動物。

四、擅自留宿外客或引介商人進入學生宿舍買賣物品。

五、擅自接裝未經學校同意之電器或在寢室內炊膳。

宿舍學生會應制訂「宿舍生活公約」,將上列各款及其他違反公

共衛生、居住安寧或公共安全之行為加以規範,將所有學生於申

請住宿時,即應簽署同意書,共同遵守。

第 八 條學生宿舍晚間十一時起至翌晨六時止,大門關閉,住宿學生需持

住宿卡進入;未持住宿卡進入者,須出示住宿卡或其他證件、或

依住宿學生名冊之照片核對,經夜間管理人員核實確為住宿學生

無誤後,始得放行。學生宿舍之人員進出及會客等,另訂細則規

範之。

第 九 條學生宿舍之公共環境清潔,由事務組通知外包清潔工處理;各寢

室之內務,以不妨礙整體觀瞻及公共衛生為原則,並得實施定期

檢查,檢查細則另訂之。

第 十 條若遇有緊急事故,本校教官、宿舍管理人員及其他安全有關人員,得基於安全理由進入宿舍或個別寢室,住宿生不得異議。其他因

日常安全檢查、整潔檢查或硬體設備維護修繕等,相關人員之進

出宿舍或寢室,另訂細則規範之。

第十一條住宿學生對分配使用之財產物品負有保管責任,若發生損壞或故

障,應上網填單由事務組修繕;若損壞係故意或人為過失造成,相關住宿學生應負賠償責任,其規範另訂之。

第 三 章住宿申請及床位分配

第十二條本校學生申請宿舍,應於規定期間內提具下列證件,向生輔組提

出申請:

一、貼妥二吋正面半身相片、及身分證或護照正反兩面影本之住

宿申請表一份。

二、生活公約同意書及家長同意書各一份。

三、大學部及研究所新生,本地生須繳驗錄取通知書,僑生則須繳

驗分發書。

第十三條住宿申請以一學年為原則,上下學期分別繳費。每學年第一學期第十四條已核准進住,並於公告之期限內辦妥繳費登記者,第二學期即予續住;否則視同放棄續住,所空出床位自候補名冊抽籤遞補之。暑期住宿規範另訂之。學生宿舍床位分配作業:

一、床位預設比例:

(一)大學部新生:61%(男二一三床、女二七八床,共四九一床)。

(二)大學部舊生:34%(男一二二床、女一四八床,共二七0床)。

(三)研究生:5%(新生男一0床、女一二床、舊生男七床、女一0床)。

(四)殘障室及網路管理員室男女各二床已扣除,不列入本比例計算。

二、大學部舊生及研究生分配順位:

(一)肢體殘障學生(需檢附殘障手冊)。

(二)四年級以上之本校附屬醫院實習生,有三班制值班之需要者(須有本校附屬醫院或系所證明)。

(三)低收入戶學生(須檢附鄉鎮市區公所級以上之政府低收入戶證明,村、里級除外)。且不受第〈七〉項之戶籍限制,並免繳住宿費。

(四)原住民學生及僑生(持有外僑居留證身份者)。

(五)父母為中、重度殘障者(須檢附直系血親之殘障手冊)。

(六)設籍金門、馬祖保送生。

(七)設籍台北市及台北縣之淡水鎮、三重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新店市等地區以外者。

三、大學部舊生欲申請住宿者,應於前一學年第二學期之第九週前領表、第十週繳表;生輔組於第十一週,依預設比例抽籤公告舊生預留名單,並建立候補名冊。

四、欲住宿之新生應於收到申請書五日內以掛號信寄回拇山學苑

管理員室,生輔組於放榜日起計第十九日下午五時截止收

件,開始分配作業,申請結果於開始分配作業五日後,公告

於本校生活輔導組網頁。住宿生於公告期限後至註冊日前,攜帶繳費收據至拇山學苑管理員室辦理入住手續;逾期申請

者應於註冊日後至拇山學苑管理員室登記候補。凡設籍台北

市及台北縣之淡水鎮、三重市、板橋市、中和市、永和市、新店市等地區以外之新生,原則上均核予住宿。其總人數經

彙整統計後,若超出預設比例,則自大學部舊生預留名單中

順位較低者,依次刪減以補充之;若低於預設比例,則自大

學部舊生之候補名冊中抽籤遞補之。惟舊生總床數至少不得

低於二二0床(男一00床、女一二0床)。

五、大學部舊生於新生人數確定後,即按預留名單刪減或候補名

冊遞補之結果,連同新生放榜起計第二十二日公告住宿確認

名單,同時以限時信件函知個別學生。

六、研究生住宿名額,依預設比例分配之。研究所舊生申請住宿

之時限,比照大學部舊生,新生則須於報到錄取後一週內提

出申請。若申請人數多於預設比例時,依分配順位抽籤分配;

否則其餘額由大學部舊生遞補。

七、為使床位分配作業於時限內順利完成,生輔組得召集宿舍學

生會幹部協助,並於事後以適當方式酌加獎勵。

第十五條患有嚴重心臟病、精神病及其他傳染病,經區域級以上醫院鑑定,確屬不適合住宿、或有危害其他住宿學生健康之虞者,不得申請

住宿,若經核准住宿者發現上述病情,應立即就醫隔離,屬慢性

疾病者則應強制退宿。在職進修學生亦不得申請住宿。

第 四 章進住退宿與繳退費

第十六條凡申請住宿經核准或該學年第二學期欲續住者,應持住宿繳費

單,於繳費期限內至指定之金融機構繳交住宿費用,逾期未繳者,視同棄權。

第十七條宿舍學生會應配合生輔組作業,於每年九月擇期舉辦住宿學生生

活輔導活動。活動內容應包括住宿生活指導、安全逃生講習及各

項生活規範宣導等。

所有經核准住宿且已繳費之住宿學生,一律需參加輔導活動,缺

席者視同放棄住宿;惟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克參加者,得事先以書

面向生輔組請假。上述請假及其他候補進住者,仍應擇期補辦理輔

導活動。

第十八條經核准住宿,但因故於學期中需退宿者,得具文向生輔組提出報

告,經學務長核准後方可遷出。

前因退學、休學或其他重大變故者,須於接奉核定後一週內遷出宿舍,並向宿舍管理員繳清所借公物與鑰匙後,至生輔組辦理退宿登記及申請退費。

第十九條收退費標準:

一、收費:

第 廿 條

(一)由正式上課日起算,至第三十日內進住者,全額收費。

(二)由正式上課日起算,自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內進住者,收費四分之三。

(三)由正式上課日起算,自第六十一日至第九十日內進住者,收費二分之一。

(四)由正式上課日起算,於第九十一日後進住者,收費四分之一。

(五)暑期住宿及因特殊因素臨時申請住宿者,每人每週收費九百元,暑期住宿連續兩週收費一千六百元、三週二千一百元、四週二千五百元、五週三千兩百元、六週三千九百元、七週四千六百元、八週五千元、九週五千七百元。

(六)暑期營隊學員每人每日130元,本校營隊服務同學每人每日100元。

二、退費:

(一)於正式上課日前退宿者,全額退費。

(二)由正式上課日起算,至第三十日內退宿者,退費四分之三。

(三)由正式上課日起算,自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內退宿者,退費二分之一。

(四)由正式上課日起算,於第六十一日後退宿者,不予退費。

(五)以上各項,非因退學、休學或其他重大變故而自願退宿者,亦不予退費。若該學年第一學期已核准進住之住宿學生第二學期欲續住者,於公告期限內完成第二學期繳費登記相關手續後,即可自寒假起依原寢室床號續住,否則即應於公告之遷出期限內退宿;但宿舍安全衛生檢查覆檢不合格者,需更換寢室;第二學期結束時,已列入下學年預留名單之住宿學生,得於公告之遷出期限內,將個人物品捆包後,於暑假期間寄存於宿舍內指定場所。暑假寄存物品

之相關規定,一併列入暑期住宿辦法訂定之。畢業生按離校手續辦理,於畢業典禮後三日內遷出宿舍。

第 五 章附則

第廿一條學生宿舍水電、電話、能源之供應,及公用場地與公用物品之申

借,另訂細則管理之。

第廿二條電腦網路申請及資訊補給站使用辦法由資訊服務中心另訂之。第廿三條本辦法所明訂應另行訂定之相關規範及『宿舍生活公約』,宿舍第廿四條學生會應主動擬具條文,經住宿學生多數議決通過,送生輔組或相關權責單位核准後公告實施;惟其內容與本辦法或校規抵觸者無效。其他未盡事宜,必要時亦得由生輔組指示,或由宿舍學生會提出,經前述程序,另訂辦法妥善管理之。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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