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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日期: 2010-06-25来源:票证中心作者:lpl
一、条件
中山市辖区范围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如需要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工商收购发票除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到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以上;
(4)每月发票的使用量超过50本;
(5)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涉税违法行为。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并且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依时报送发票领用存报表;
(3)统一发票的格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23号(国税发[2004]73号、粤国税发[2004]132号)
3.《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公示(修订)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4〕165(粤国税发〔2004〕170号)
4.《转发〈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函[2004]310号(省国税局征便函[2004]27号)
5.《转发关于严格执行的若干意见》中山国税发〔2005〕4号(粤国税函〔2004〕426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8]28号(粤国税发[2008]44号、国税发[2008]15号)
7.《转发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行政许可公示项目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8〕106(粤国税发〔2008〕197号)
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山国税发[2008]117号(国税发[2008]80号、粤国税发[2008]213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需出示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2.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一式四份;
3.《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4.发票式样一式五份;
5.计算机开票软件的操作说明四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要求:
无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六、程序:
1.申请人申请
申请人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2.税务机关受理、审查
税务机关受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对申请和有关材料审核后,分别情况不予受理、补正材料后受理或直接受理;初次申请的交由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再次申请的报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国家税务局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或中山市国家税务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到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决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