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职工介绍信(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失业职工介绍信怎么填”。
第1篇:失业职工介绍信
失业职工介绍信
篇1: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转移介绍信
乐亭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转移介绍信
年 月 日
篇2:失业人员介绍信
失业人员介绍信(样本)
№:
社会保险事业局:
兹介绍我单位失业人员 同志,到你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现将有关资料附上,请接洽。
单位经办人:(签章)单位(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单位经办人”一栏须有用人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篇3:失业职工介绍信
重庆市 失业职工介绍信存根 重庆市 失业职工介绍信
NO NO
九龙坡失业保险局: 兹介绍我单位失业职工 xx 同志到你处办理登记手续。现将有
2017年xx月xx 日(有效期60天)关资料附上,请接洽。单位(盖章)x有限公司(备注此处需盖章)2015 年 xx 月 x 日(有效期60天)
篇4:失业职工介绍信
重庆市 失业职工介绍信存根 重庆市 失业职工介绍信
NO
九龙坡失业保险局: 兹介绍我单位失业职工 罗艳 同志到你处办理登记手续。现将有
2017年9月10 日(有效期60天)关资料附上,请接洽。单位(盖章)好孩子(中国)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17 年 09 月 10 日(有效期60天)
篇5:失业人员介绍信模板
X X市失业人员介绍信(样本)
№:
X X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兹介绍我单位失业人员 同志,到你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现将有关资料附上,请接洽。
单位经办人:(签章)单位(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单位经办人”一栏须有用人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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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失业证职工介绍信
《失业证》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办理录用登记的资格凭证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凭《失业证》跟《劳动手册》在有效期内按月领取救济金,并凭《失业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减免费转业训练等促进就业的优惠政策。办理失业证介绍信怎么写,下面是失业职工介绍信模板,欢迎参考阅读!
失业证职工介绍信模板
1兹有xxx同志,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到我公司就业,烦你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请接洽!
介绍人:
XXXX年XX月XX日
失业证职工介绍信模板
2九龙坡失业保险局:
兹介绍我单位失业职工 罗艳 同志到你处办理登记手续。现将有20xx年9月10 日(有效期60天)关资料附上,请接洽。
介绍人:
XXXX年XX月XX日
失业证职工介绍信模板
3X X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兹介绍我单位失业人员 同志,到你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现将有关资料附上,请接洽。
介绍人:
XXXX年XX月XX日
附:手写式介绍信的写法
手写式介绍信包括标题、称谓、正文、结尾、署名等五部分。
1.标题
手写式介绍信的标题一般是在信纸的第一行写上“介绍信”三个字,有些也可省略。
2.称谓
称谓在第二行,要顶格写,要写明联系单位或个人的单位名称(全称)或姓名,称呼后要加上冒号。
3.正文
正文要另起一行,空两格写介绍信的内容。介绍信的内容要写明如下几点:
(1)要说明被介绍者的姓名、年龄、政治面貌、职务等。如被介绍者不是只有一人还需注明人数。其中,政治面貌跟被介绍者的年龄有时可以省略。
(2)写明要接洽或联系的事项,以及向接洽单位或个人所提出的希望跟要求等。
(3)要在正文的最后注明本介绍信的使用期限。
4.结尾
介绍信的结尾要写上“此致——敬礼”等表示祝愿跟敬意的话。
5.署名
出具介绍信的单位名称写在正文右下方,并署上介绍信的成文日期,加盖单位公章。这种介绍信写好之后,一般装入公文信封内。信封的写法同普通信封的写法相同。
第3篇: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
重庆市失业职工介绍信
篇1:重庆市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重庆江北区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宣传资料)? 注解: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宣传资料。
2、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现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而未就业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除外。
3、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并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职工个人档案需装订成册附目录并密封,未按规定装订或未密封恕不接收。
5、全市统一模板《失业职工介绍信》、《失业职工档案转移通知书》、《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登记卡》在单位参保所在地失业经办机构领取。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的政策规定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的;
(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及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等等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依法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再就业的职工;
(五)濒临破产的单位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六)依法关闭和停产整顿单位被精简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职工。
二、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
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渝劳社办发[20XX]96号失业保险申领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凭单位签发的有关证件,60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照片3张,失业职工介绍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以及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的,不纳入失业人员管理,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表》应提供哪些资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三)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已审核的档案转移通知书和介绍信;
(四)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哪些人可以办理失业证?需准备哪些资料?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复员
退伍军人;全日制的应届、历届大中专、技校、职校毕业生;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初、高中毕(肄)业生、解除劳动教养和刑满释放人员、城镇长期无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近期一寸登记照一张;人事档案送达街道后,可办理失业证。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人员应由本人每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保
所办理领取手续,逾期不办理领取手续的,其当月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自行放弃处理,并视为重新就业。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应由本人于每月18日前持失业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领取手续,同时应向经办人员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
六、关于刑满释放后解除劳教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
如何规定的?
根据劳社厅函[20XX]108号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
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重新就业前,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七、失业人员出现以下八种情形之一即不再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如何规定?
九、农民合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如何计发?
根据渝劳社办发[20XX]96号失业保险申领办法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工,已为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到单位投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活补助金,生活补助金标准按单位为其实际缴费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一次性发放。
十、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
业的,缴费时间和领取失业金期限如何计算?
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其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为本人和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十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标准如何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渝府发[20XX]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XX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患病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告知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于治疗终结后30日内申请领取一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4)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6)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十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抚恤费用如何计发?
根据渝府发[20XX]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
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十三、失业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渝府发[20XX]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者单位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在限期一年内仍未缴清欠费,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重庆市失业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缴纳失业保险费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单位不参加失业保险怎么办?
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由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由单位负责赔偿。
十五、单位欠费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渝府发[20XX]29号重庆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单位和职工所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篇2:南宁市失业人员介绍信
南宁市失业人员介绍信(样本)
№:
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兹介绍我单位失业人员 同志,到你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现将有关资料附上,请接洽。
单位经办人:(签章)单位(盖章)经办人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单位经办人”一栏须有用人单位劳资或人事部门具体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篇3:重庆市社保转移流程解读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解读
按:近日,一些市民通过多种渠道反映希望了解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方面的相关政策。经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约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组织了此“政策解读”文章。
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除基本医疗保险划分为35个统筹地区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均实行全市统筹、经办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建立了个人帐户,失业保险建立了个人缴费记录。目前能实现跨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从市外转入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入:
①从我市行政区域外转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
②与我市行政区域外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具有我市户口的人员; ③户口迁入我市,具有我市户口,符合我市个人参加企业职工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条件的人员。
2.办理程序
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未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本人持《居民
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二)转出重庆市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参保人员,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出到异地: ①转入外省市参保单位的;
②具有外省市户口,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③户口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在本市就业的。
2.办理程序
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因户口变动而转出的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三)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
①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转入本区县参保单位的;
②户口从市内其它区县迁入本区县,且属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
③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户口属本区县城镇户口的。
2.办理程序
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持《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在职职工增减情况申报表》、《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办理调入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转出地个人账户的档案续建个人账户。
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办理转移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重庆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表》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转出地个人账户的档案续建个人账户。
(四)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出:
①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②户口迁移到市内其它区县,且属我市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
③与本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属我市其它区县城镇户口的。
2.办理程序
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养老
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往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的还应出具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等资料,到原用人
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以个人参保人员身份办理转移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等资料,到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内转出手续;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个人账户资金。
二、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
1.单位成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转出前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单位投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转出单位或职工开具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2.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
(二)失业保险关系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
我市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筹、属地管理,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凭 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基本医疗保险
(一)从市级统筹区外转入。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由市级统筹区外转入,并有个人账户资金转入,需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持原参保地出具《xx地医疗保险人员转移介绍信》等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办理转移手续。
2.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出具《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接收函》,加盖区医保
分中心公章,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交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3.转移人员将原参保地出具的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清单交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待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到区医保财政专户后,区医保经办机构综合科再将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转出市级统筹区。
1.参保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出统筹区,需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应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持相关转移调动证明材料报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并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科作转出统筹外下帐处理,再由市医保中心基金科将其个人账户转移金额划转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的相应帐户。
2、在办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时,参保人须提供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个人帐户资金的接收函,包括:机构名称、开户名、开户行、账号及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章。
3、最后参保人再持由区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重庆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个人账户结算转移清单》到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市级统筹区内转移
职工在市级统筹区内转换工作单位只需将个人医保卡卡号告知新单位,由新单位到公共窗口(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四、工伤、生育保险
工伤、生育保险不实行跨省转移。
单位和职工工伤、生育保险关系在全市范围内转移,在转出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手续,到迁入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窗口和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
第4篇:失业职工
失业职工管理所2011年工作总结
及2012年工作打算
2011年失业职工管理所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以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基础任务,以下达的2011年度工作任务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工作迈上新台阶。下面将我所全年失业保险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对照责任目标,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1、2011年全年新增参保职工2674人,参保职工人数达到42254人;建立完善的个人缴费记录40193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6%;
2、全年共征缴失业保险费1489.94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800万的186.2%;其中清欠失业保险费245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2.5%,征收全供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30万元;
3、全年共支出失业保险基金1058.67万元,其中支出失业保险金882.35万元;医疗保险金84.02万元;价格临时补贴29.62万元;培训支出8.6万元;上解上级支出53.75万元;全年新增失业职工243人,累计发放人数1652人,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033.23万元;
4、八月底共为629名失业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十月份根据郑州市通知,对804名失业职工上调了失业保险待遇;11月价格临时补贴累计发放3610人次;
5、全年共发放失业证212本,培训失业职工215人,再就业人数达到922人;
6、全年共新接收失业职工档案243份,移交待遇领取结束人员档案873份;
7、全年共发布信息报道10篇;
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重点
1、全面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今年八月份根据郑州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为全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到通知后,我局积极部署,迅速行动,把此项工作当做重中之重,全面展开此项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我局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印制宣传页并对外发放张贴,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二是安排专人负责为失业职工解释参保政策,使每位参保人员放心、顺心参保;三是做好了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对接沟通工作,解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的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果,截至目前已为629名失业职工办理职工医保手续,共支出医疗保险金40.15万元,使失业职工享受到职工医保的待遇,解除了失业职工看病难、报销难的顾虑,确保了他们病有所医,医有所保,受到了广大失业职工及社会的好评。
2、确保失业保险待遇足额发放及失业金标准调整落实工作 失业待遇的发放关系着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关系着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保障失业职工的待遇发放到位始终是我所的一个重要职责。我们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落实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做到应发尽发,不重不漏,不拖不欠。截至目前已发放失业保险金882.35万元。十月份收到郑州市关于失业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后,我所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失业职工,确保了上调后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到位,切实保障了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职工好评。针对郑州市下发的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我所也已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制定相应底册,通过电视媒体、报纸等方式告知失业职工前来签字领取,维护了失业职工的合法利益。
(二)稳扎稳打,推进各项工作平稳开展
1、强化扩面促征缴,进一步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 2011年失业所全体人员积极探索新形势,不断拓展失业保险新领域,根据局党组年初制定的任务目标,加大宣传力度,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在确保正常交费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同时,积极挖掘潜力,搞好扩面,全年共征缴失业保险费1489.94万元,大幅度提高了我市失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为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所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集中补缴、清理陈欠、堵绝新欠”为行动原则,加大了对欠费单位的清缴力度。全年已清缴欠费245万元,完成任务数200万的122.5%。
3、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顺利通过了基金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我所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方式,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基金的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基金管理自查工作,确保了基金安全运行。今年我所配合郑州市有关部门已顺利通过了基金安全检查。
4、加强培训,为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我所始终把失业职工的培训工作做为重点,凡进入我所的失业人员,我们总是第一时间对其培训需求和就业意向进行细致的摸底和归类,特别是接受了豫新药厂的失业人员后,我们及时针对不同的年龄段和本人原有特长,为失业职工作相应的指导,使其选定合适的专业,提高了培训质量和培训的实用性,使失业职工学有所用,目前部分失业职工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为下步的再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5、全面开展失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归档管理工作
为加快推进失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更合理高效的解决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高标准地完成档案规范工作,我所在郑州市失业职工管理中心的要求和指导下安装了清华紫光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接受了专职人员培训。目前我们已对纸质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扫描,输入系统。同时我所对不同时间到期的失业人员档案认真整理并按月向人才交流中心转交,为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和续缴养老保险等后续工作做好了准备。
6、做好破产企业接收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今年来我所接收安臵了豫新药厂等一批失业职工,妥善解决其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问题,并采取了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安排其再就业培训等一系列安臵措施,大大缓解了职工本身及社会压力,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三、存在不足
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虽已纳入财政预算,但由于财政部门资金紧张,对应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不能及时缴纳到位。
四、2012年工作安排及措施
(一)做好市级统筹准备工作。配合上级有关要求,拟定相应管理办法,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和管理、支付及统计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全力推进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
(二)重点做好征缴工作。一是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征缴力度,尤其是全供事业单位征缴力度;二是与稽核部门配合,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失业保险费清欠工作,继续加大清欠力度。
(三)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失业基金收支结算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坚持审核与发放分开,管人与管钱分开,业务与基金分开的“三个分开”原则,不断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强化内控建设,确保基金 范和安全。
(四)加强失业职工培训管理。针对下年度所培训的失业职工制订培训计划并加强巡查,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实用性,确保培训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规范档案管理,加强软硬件的学习,提高电子档案输入进度,尽快实现所有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继续做好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对每一位进入失业所的失业职工进行职工医保手续办理,确保失业职工医保参保率100%。
(七)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学习业务的同时,不断调整思路,探索新路,提高科室全体人员业务和服务水平。
新郑市失业职工管理所
2011年12月30日
第5篇:失业职工登记表
失业职工登记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编号:
注:此表须有失业人员签字,用人单位盖章,“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以下内容由失业保险经办填写。
第6篇:职工失业证明书
职 工 失 业 证 明 书
0002546
兹有我单位职工同志因失业,现介绍至你处登记,请予办理。
(单位盖章)年日
第7篇:职工失业证明书
职工失业证明书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兹有我单位职工
(系
因,从
年
月失业,其户口在市(区)
至你处登记,请予办理。
****年**月**日
No),日起开始,现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