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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培育我市大中型广告实力企业,推动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增强广告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广告业健康、跨越发展,为莆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关于加快广告业发展的规划纲要》和福建省广告协会《福建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莆田市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单位,为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申请认定广告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负责全市广告企业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设立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开展福建省三级、莆田市一级、二级、三级广告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福建一级、二级广告企业资质初审工作,负责中国广告企业资质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等级和标准
第四条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标准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制定。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等级分为莆田一级广告企业、莆田二级广告企业、莆田三级广告企业。其标准是:
公司类
一、莆田一级广告企业
(一)经营条件标准:
1.企业成立2年以上,上年度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广告设备净值不低15万元;
4.上年度广告营业收入70万以上;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照章纳税;
7.为广告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有很高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从业人员标准:
1.企业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资历和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职工15人以上,其中50%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50%以上人员取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三)服务能力标准:
1.有成功服务1年以上的固定客户;
2.3年内曾为2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
3.获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授予的广告作品奖1件或荣誉1项以上,或获本市广告行业协会授予的广告作品奖2件或荣誉2项以上。
二、莆田二级广告企业
(一)经营条件标准:
1.企业成立1年以上,近期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2.注册资本25万元以上;
3.广告设备净值不低于10万元;
4.年度广告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
5.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照章纳税;
7.为广告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市行业中有较高的影响力。
(二)从业人员标准:
1.企业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广告经营管理资历和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职工10人以上,其中30%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30%以上人员取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三)服务能力标准:
1.有成功服务的固定客户;
2.1年内曾为1个以上品牌提供综合代理服务。
3.获得本市广告行业协会授予的广告作品奖1件或荣誉1项以上。
三、莆田三级广告企业
(一)经营条件标准:
1.企业成立半年以上;
2.注册资本15万元以上;
3.广告设备净值不低于5万元;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照章纳税;
6.为广告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有所贡献。
(二)从业人员标准:
1.企业主要领导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企业职工5人以上,其中15%以上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15%以上人员取得省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
第三章申请和认定
第五条广告企业资质申请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广告行业协会申请。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上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4月30日,下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逾期转为下期认定。
第七条申请莆田广告企业上一级资质等级的企业,必须取得原等级1年以上,并按本办法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条莆田广告企业资质证书和牌匾,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制发,其资质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九条企业申请资质时,必须提供下列真实有效材料:
公司类
(一)《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人员花名册》,《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经营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和两年缴纳税款(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八)上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年检复印件;
(九)广告专业设备明细表;
(十)成功服务2年以上的固定客户证明;
(十一)品牌综合代理服务证明;
(十二)品牌广告策划案例;
(十三)《广告作品获奖证书》复印件;
(十四)《荣誉证书》复印件;
(十五)上年度1、6、12月份职工工资表复印件。
第四章年检换证
第十条《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需保留原资质等级企业,必须在期满前3个月内填报《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
第十一条广告企业年检向本市广告行业协会申请,同时向本市广告行业协会报送企业申报年检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年检合格的企业,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统一换发证书、牌匾。
第十三条对年检不合格的广告企业资质不予降级认定。
第十四条年检不合格和逾期3个月(以广告企业资质证书时间为准)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自然失效。企业不得以无效资质对外宣传和使用,否则,予以警告直至法律诉讼。
第十五条年检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莆田市广告企业资质年检申请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两年缴纳税款(营业税)税单复印件;
(三)上年度企业《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年检复印件;
(四)广告资质等级有效期内获得的市级以上广告协会颁发的广告作品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复印件。
(五)《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其标准按第二章第四条执行。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对本市广告企业的资质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资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因违反广告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在行业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企业诚信欠佳的;
(四)申请资质所提供的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注册资本、资产净值,广告设备、营业收入、纳税、专业培
训证书、获奖广告作品或荣誉证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第十八条 市广告行业协会负责审查和把关申请资质企业所上报的材料,对申报手续不全的,要求按时补齐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件,不予上报。
第十九条获取福建广告资质的企业,仍应保留莆田广告资质,取消莆田广告资质的企业,其福建广告资质自然取消。
第二十条广告企业因各种原因撤销、歇业的,应当将广告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广告企业获得资质等级后,发生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况的,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视情况分别作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和取消资质处理。其中,对申请资质所提供的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单位,三年内不予以认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四条中资产净值增加是指:企业所有者权益增加或者企业经营规模(营业额、税收)增加。广告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全部广告收入减去付给媒介及其它单位广告发布费用后的实际收入(以计税额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莆田市广告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