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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视台天气预报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乙方:青岛睿智汇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于 2010年3 月10日至 2010年4月 9日 山东电视台生活频道发布天气预报贴片广告,广告版本为5秒广告;
二、广告发布媒介为:一套天气预报贴片广告。
三、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广告法及新闻宣传有关规定,客户需提供营业执照、代理资质证书、按照国家政令要求具备的各种批准件原件,广告内容经承办方终审后方可播出;
四、甲方声明并保证所提供的广告带内容的合法性并承担一切播出之后果,该样带为 3个工作日送达甲方处。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不得更改所播放的广告版本;
五、广告播出,每天滚动2次,共计播放60次,共计人民币40000 元。
合同总金额:40000元(肆万元整)。
六、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即¥4000.00元做合同保证金,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广告款¥36000.00元;甲方须按上述付款日期准时付款,逾期三个工作日,乙方有权停播甲方的广告,没收保证金本协议同时终止。乙方保留向甲方追讨已播广告产生的款项及费用的权利。
七、违约责任:广告播出带由乙方制作,甲方对所发布的广告内容负全责。甲方应在本合同起始投放日前七天将相关所需证明资料提供给乙方。广告内容须由乙方审定,对不符合乙方播出规定的广告版本,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作修改后再投放;对于正常投放,播放内容予
以确认的版本,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修改和更换广告播出版本。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单位盖章后生效,除不可抗力及政府指令变化等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视为违约,违约一方须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尚未完成部分的20%作为违约赔偿
金;
八、本合同未尽之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乙方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广告的编排方式和发布时间见广告投播订单(合同)。
广告客户(章):广告代理单位(章):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时间:签署时间: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