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艺术商务与管理系广告合同_项目营销合同管理规定

广告词 时间:2020-02-29 04:24: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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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艺术商务与管理系广告合同

甲方:

乙方:沈阳音乐学院南校区艺术商务与管理系

发布媒体:演出剧目单发布期数:

版面位置:版面大小:

样稿设计:乙方设计合作日期:

广告单价:(大写)广告总额:(大写)

(小写)¥:(小写)¥:

付款方式:现金付款时间:

具体事宜:

一、甲乙双方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就甲方在乙方代理的媒体所

做广告宣传事宜签订本合同。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并承担责任。

二、甲方提供制作资料或样稿,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如无特殊要求,乙方有权根据内容安排广告版面位置。

三、本合同到期甲方如继续发布需提前10天通知乙方。本合同有效期如需变更(包

括发布位置、规格、发布时间等)需提前10天通知对方。

四、结款须在发稿之前。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

广告发布中断,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如因甲方稿件等方面原因造成乙方广告不能按时发布,未发布的广告将计入广告发布期数,甲方自行承担发布费用;如因技术或制作等原因造成乙方广告不能按时发布,则发布日期和发布终止日期顺延。

五、乙方对在履行本合同中所获悉的甲方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

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保密期限不受本合同限制。对本合同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乙方应予以保护,并采取措施,任何第三方不得使用、转载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由乙方设计的稿件在其他任何第三方媒体发表。

六、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

裁部门或法院裁定。

七、本和同未尽适宜,经双方协商,用附件补充,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具同等效应。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备注:

甲方:乙方:沈阳音乐学院艺术商务与管理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024-62338779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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