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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广告委托刊播合同
甲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乙方:台州京杭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议,甲方将委托乙方在台州广播电视总台《交通之声》栏目上播放甲方广告,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订立以下合同:
一、播放详细内容及金额:
媒体台州交通广播102.7栏目《交通之声》,投放时间上午10:00—11:30分、下午4:00—5:30分,投放天数 30天。费用总计人民币: 肆万贰仟叁佰元整(¥:42300元)播放期: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在广告播出前5个工作日内确认广告播出内容;如因甲方不能确定,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有权在广告播出期间对广告时段、段位等播出情况进行监播。
3、执行时间内,如遇媒体价格调整,则按媒体新价格执行。如因甲方广告带或款项问题,影响广告正常播出的,与乙方无关。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广告刊播单播放甲方广告。
2、乙方有权审查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乙方有权提出异议或拒绝发布,因此而停播的广告时间乙方应按合同时间顺延,并补足播出时间给甲方。
3、乙方应按甲方广告订单要求,播放甲方广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广告播出时间或漏播广告。
4、在甲方提出更换广告内容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广告内容(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但广告播出内容需媒体确认.5、遇节目调整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导致广告无法正常播出或改变播出时间,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按媒体规定补播等数量、等版序、等时段的广告。
6、乙方应于播后10个工作日前向甲方提供广告播出证明。
四、违约责任
发现错播、漏播现象的按错一补
一、漏一补二的方式进行补播,具体补播时间由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由媒体核定。
五、付款方式:
播前付款,即甲方在2011年12月25日前以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广告款,乙方应于收到款后即向甲方提供与合同金额等值的广告专用发票。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传真件同等生效)
甲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乙方:台州京杭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签证日期:2011年12月1签证日期:2011年12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