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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物价局关于渭南市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渭价发221号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市城建局:
你局《关于核定渭南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标准的函》(渭建函108号)收悉。根据渭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渭南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参照毗邻地市的收费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制定。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费按路段收费,其标准为:
1、朝阳大街(解放路—渭清路)、东风大街(解放路—渭清路)、乐天大街(前进路—渭清路)、前进路、金水路、仓程路、三贤路、渭清路两侧以及城市出入口、城市绿化带、城市各类广场、对外交通枢纽站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交通岛等周围地段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费按50元/平方米〃年。
2、朝阳大街(南塘路—解放路)、东风大街(民生路—解放路)、乐天大街(前进路—民生路)、站北街、华山大街、胜利大街、民生路、解放路、西岳路、杜化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费按40元/平方米〃年。
3、人民街、汉马街、老城街等其它路段两侧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费按30元/平方米〃年。
临时性(三个月以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费按上述路段标准的50%收取。
三、利用城市公共地段或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其收费标准为:
1、候车亭式广告:500元/个〃年
2、路灯杆灯箱广告:400元/〃年
3、立杆式灯箱广告:300元/〃年
4、道路指示牌、公交站牌、护栏、电话亭、报栏、果皮箱、邮政箱等设施上设置的广告:200元/个〃年。
四、门口牌匾广告使用费按面积一次性计算。五平方米以内为200元/件。超过五平方米的每超过一平方米增加20元。
五、公益性广告需出具市宣传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且发布内容确属公益内容的,免收设施设置使用费。
六、对符合设置要求且不含商业性质的门头牌匾不得收取使用费。
七、城市公用设施、公共地段上的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可采用拍卖方式出让。
以上收费为临时性收费(时间从2007年元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在执行的过程中,如上级物价部门有新的规定,此文自行废止。收费单位接到此文后,应及时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及收支两条线工作,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此 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