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广告标牌等设施审批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高速公路标志牌图说明”。
一、在国省道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标志牌设施审批类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①公路建筑控制区;②交通标志前后100 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 米范围内;③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④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3)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①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 1500 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 米;②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4)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5)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②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③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④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⑤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二、在国省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审批类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
(3)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4)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5)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6)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7)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
(8)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0)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三、利用跨越国省道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类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
(3)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4)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5)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6)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
(7)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
(8)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0)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