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广告用语注意说明函1_广告法函

广告词 时间:2020-02-27 19:58: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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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用语注意说明函

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施行。根据新广告法的法律法规,针对我们互联网企业在广告用语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项,简单说明如下:

一、法律法规

依据广告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七条规定:

二、细则:

针对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近日在网上公布的“极限词语”是对此项的延伸,并未在正式法规、规范中出现,现我司针对这些“极限用语”做了如下整理:

A、绝对不能用于宣传的词语是:

(1)带有“国家”字眼的如: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世界级等;(2)带有“最”字眼的如: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最先进、最大程度、最受欢迎等;

(3)带有“第一”性质的字眼如:第一、唯

一、第一(NO.1Top1)、第一品牌、独一无

二、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终极、全网销量冠军、领袖品牌等。

(4)带有“首”字眼的如:首家、首个、首选等; B、建议不要使用的词语是:

(1)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等;(2)顶级、顶尖、顶级工艺、极品、极致等;

(3)世界领先、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独家等;

(4)金牌、名牌、王牌、绝对、精确、优秀、永久、掌门人、万能等;

据悉,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企业,一经发现违规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查封处理。而一旦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企业全部承担。在此,希望各企业相关负责人能重视并做到自查自纠,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改,以免被罚。

浙江兴旺宝明通网络有限公司法务部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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