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枫街道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_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

活动方案 时间:2020-02-27 03:37: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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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枫街道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规范生育秩序,强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推动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再上台阶,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围绕省、市、区人口计生委工作部署,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自4月份开始,利用三个月左右时间,在街道集中开展一次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断加大对违法生育人员的查处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充分调动各单位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积极性,加快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进程。通过有效整治,在街道形成良好的计划生育舆论氛围,开创人口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工作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街道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新枫街道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海生(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副组长:万金新(街道主任助理)

成员:刘亚凤(街道纪工委副书记)

石剑瑛(街道财政所所长)

张晓玮(街道低保办主任)

胡珀(街道农医所所长)

余淑娟(街道计生办主任)

程永日(阳府滩分场场长)

王俦宽(园林分场场长)

曾繁华(十八渡分场场长)

张少波(资管委主任)

汪炜兰(哪吒庙居委会主任)

董明华(新枫路居委会主任)

吴锦芝(韭菜园居委会主任)

陈华(十八渡居委会主任)

聂玉华(汽车站居委会主任)

谢光明(青花居委会主任)

李辉根(光明居委会主任)

傅秋生(红旗居委会主任)

李小月(红光居委会主任)

朱镇海(红星居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余淑娟兼任。具体负责各单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的监督、指导及办理申请法院非诉执行事项。

三、整治范围

重点是对2006年10月1日以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且没有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已征收但征收不到位的对象进行集中清理,按照先征党员干部,再征收一般群众的原则,逐个征收到位。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从2012年4月18日开始,到2012年7月20日结束。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4月18日至4月30日)通过各种形式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人口计生方针政策,宣传计划生育、晚婚晚育、避孕节育、利益导向、违法处罚等政策法规。特别是加大对违法生育必须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宣传。

(二)集中征收阶段(2012年5月1日至7月10日)此阶段要加大工作力度,具体落实集中征缴任务,并组织召开专项整治进展情况调度会。执法人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提高执法效率。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7月11日至7月20日)活动结束前,各单位要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并将专项整治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街道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主要任务

(一)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加

强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宣传,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尤其要加大对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典型案件的曝光宣传,达到以案释法的警示效应,消除干部群众的误解和抵触情绪,促使违法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规范程序,依法行政。各单位要组织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执法队伍,切实做到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做到公开公正执法,对每例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严格按照调查取证、登记备案、审查核实、事先告知、做出决定、送达决定等程序进行。

(三)足额征收,非诉执行。针对违法生育时间,按照区统一征收标准进行足额征收。确实有困难的一律按照当年首次征收60%,历年首次征收80%的标准进行征收,并落实好分期缴纳计划。对有足额缴纳能力但拒绝缴纳的通过移交法院非诉强制执行足额征收。同时,加大对名人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查处,征收标准每例不低于10万元。

(四)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乡收县管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财政专用票据,杜绝坐收坐支行为,建立完善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台账。从2012年起,区下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的50%由各单位统筹调配,用于计生工作集中投入。

(五)严格纪律,确保稳定。专项整治期间,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规定的“七个不准”要求,即做到: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同时遵守以下群众工作纪律:

1、不非法关押群众;

2、不打骂侮辱群众;

3、不损坏群众财产;

4、不违规收费罚款;

5、不强迫群众受术;

6、不违背服务承诺;

7、不刁难群众办事;

8、不借机以权谋私。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抓好违法生育专项整治活动,对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维护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公民的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深刻认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各单位要建立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责任机制,层层落实分解任务,责任到人。要认真研究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征收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形成部门之间齐抓共管、密切配合、信息互通的工作格局。各单位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区人口计生委和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工作,各单位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例,确保征收效果。要加大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伤害或报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事件的打击力度。

(三)加强调度,严格考核。街道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实行不定期调度。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列入计划生育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年终兑现奖惩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征收工作比较重视,措施得力,抓得比较主动的单位要进行通报表扬,给予奖励。对征收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度滞后,影响街道征收责任目标完成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201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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